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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18-03-15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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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卫发〔2018〕17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省直属医疗机构,中央在川医疗机构,省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总队,省医疗卫生服务指导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要求(国卫法制发〔2017〕43号),进一步深化我省卫生计生系统“放管服”改革政策措施,切实推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优化审批流程,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有效激发社会资本投资医疗卫生领域活力,特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落实。

  一、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备案制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要求,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设置审批,实行执业登记备案。医疗机构举办主体要严格执行《诊所基本标准》、《养老机构医务室、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提交由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出具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备案。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推动政策落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每年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在开业后3个月内进行第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二、加快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进程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快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工作,2018年6月底前实现全部联网注册,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和医师、护士执业注册提供快速便捷服务。

  三、取消医疗机构前置审批条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医疗机构审批工作协作机制,推动审批信息共享,取消医疗机构审批中涉及其他行业的部分前置审批条件,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中,不再将住房建设、国土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民办非企业等其他部门的审批作为医疗机构审批的前置事项。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开展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或执业登记后,应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医疗机构建筑设计等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中注明:医疗机构建设竣工验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执业。

  四、简化优化医疗机构审批程序

  医疗机构举办主体在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审批时,不再提交资信证明、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不用对资金来源、投资预算、投资方式、注册资金(资本)、成本效益预测分析等情况做出说明。

  除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外,医疗机构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前提下,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相应诊疗辅助服务,可凭有效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和校验的依据。

  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包括未定级的医学检验实验室、血液透析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放宽医疗机构冠名“四川”限制

  按三级医院设置和达到三级医院基本标准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冠名“四川”。原《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冠名“四川”等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221号)自本实施意见发文之日起废止。

  (一)本机构注册为主要执业地点的执业医师中,至少有一名在省级以上学术委员会任委员以上职务;

  (二)经省级相关专业委员会评估,在四川省范围内具有领先水平。

  六、下放医师专项技术执业资格审批权限

  在保持培训考核机制不变的基础上,将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核发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全部下放到县级。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继续负责产前筛查、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培训考核;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继续负责婚前医学检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技术专项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

  七、创新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方式

  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有针对性地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区试验区创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方式,取消国产大型医用设备(64排以下CT、1.5T以下MR)配置规划控制数,在自贸区内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

  八、全面清理服务指南的各种证明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中不合法、不合理以及主要为规避部门责任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各种证明、佐证材料,省本级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一批证明、佐证材料,仅保留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证明、佐证材料(详见附件)。市级、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参照我委清理结果,对行政审批服务指南中的各类无谓证明进行全面清理。

  取消医疗机构申请医疗广告时提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章,改为加盖申请人公章。

  九、积极推进计划生育便民服务

  取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人提交的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材料,取消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申请人生育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证明等相关材料,乡(镇、街道)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过查验信息系统、知情群众调查、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核查申请人婚育信息。乡(镇、街道)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过信息平台便捷查询流动人口婚育信息,推动流出地和流入地信息共享,取消纸质婚育证明。

  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四川省医疗机构日常监管暂行办法》要求,落实上划一级监管,推进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主体,建立属地发现、行业管理、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的管理体系,推进综合管理与综合执法沟通协调、信息互通、协调推进的机制。提出目标要求,建立“一单两库一细则”。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要严格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合理确定监督比例和抽查频次,认真落实年度监督抽检任务,对投诉举报多、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被监管单位,要加大抽查力度;对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要加强“回头看”监督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依托信息化监管平台,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实施动态监测,重点对依法执业、医疗管理、医疗服务、经济运行进行监管。

  

  附件:省卫生计生委取消办事群众提供的证明事项清单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