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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254号建议答复的函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19-12-31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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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卫函〔2019〕91号

 

杨宁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制定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相关政策的建议》(第254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编制动态管理机制”的建议

  近年来,我省在医疗卫生方面出台了卫生执法监督体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立医院等编制标准,并加强了妇幼保健计生资源整合,为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供了机构编制服务保障。一是印发的《关于创新公立医院编制管理实行人员总量控制的试行办法》(川编办发〔2016〕129号)明确,公立医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人员总量由事业编制和员额构成。对于事业编制不足的公立医院,确需使用事业编制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可按程序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使用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同时,公立医院根据医院规模和人员总量标准,可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员额数量需求方案,由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同级机构编制、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二是指导市州按照《四川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在总量内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以保障乡镇卫生院切实履行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等职责。大力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对其引进全科医生、专业人才积极从机构编制方面予以支持保障,积极支持城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支医”活动。三是创新出台岗编适度分离办法。省委编委出台《关于在部分行业实行岗位与编制适度分离管理的办法(试行)》(川编发〔2017〕86号),通过岗编适度分离和相应激励,把县上相对富集的人才资源引导下去,解决基层卫生等事业单位人才引不进、留不住和空编较多的问题,在基层工作期间享受基层相关政治、经济待遇。四是出台支持政策。为用好用活基层卫生事业单位编制、引进人才留住人才、促进人才向基层流动,人社、组织、编办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力支持基层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基层卫生可持续发展,促进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一系列办法的实施,为解决当前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不足的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为保证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力量提供了政策支持。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将督促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机构按照办法规定办理。

  二、关于“改革基层医疗机构管理方式”的建议

  基层机构既不同于医疗机构,也不同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具有防治结合特色的事业单位。“防”的工作由财政托底,坚持公益一类,“治”的工作可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争取公益二类管理。外省的广东已明确要求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供给,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实行县招县管镇用,绩效工资总量不予限制。为此,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将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推动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两个允许”,探索建立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益一类保障和公益二类管理”运行机制,指导各地积极开展基层卫生健康综合改革,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方式、人事薪酬制度、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人才招聘使用等相关政策的优化和落实,进一步激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生动力,实现“乡级活”的目标。

  三、关于“加强乡村医生培养、引进及退出机制”的建议

  在乡村医生培养方面,省卫生健康委不断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建设,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毕业后回原定向服务地服务一定年限。目前,已免费培养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3800名,每年吸引1000余名卫生人才服务基层。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继续每年实施550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不断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建设。

  在引进方面,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要求,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条件不具备的地区,要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具体办法。为缓解村医补充的问题,省卫生健康委自2016年以来均组织了全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考试,要求报考人员必须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经考试合格后发放统一印制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再由各地对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执业注册。经过近年来的考试,大力补充了一批合格村医,有效缓解了村医补充问题。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将继续组织实施全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考试,不断补齐村医空白。

  在退出机制方面,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建立了三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城乡居民,目前国家已明确不再针对特殊群体单独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74号)明确规定,市(州)和县级政府要支持和引导劳动年龄内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乡村医生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前,我省自贡、泸州、绵阳、巴中、成都等地已在全省率先出台了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鼓励乡村医生积极参加各种养老保险,特别是为年老村医按服务年限发放生活补助,促进了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的有效建立。我委已在全省范围内转发以上地区的经验做法,下一步,将要求各市(州)严格按照省政府的文件要求,尽快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机制。

  四、关于“合理定位布局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转移的步伐加快,各地县级公立医院做大做强,不断虹吸基层卫生人才和资源,基层卫生发展环境不断萎缩。为此,今年开始,省卫生健康委将加快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围绕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建立合理就医秩序目标,以明确不同级别和类别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为基础,以优化县域医疗资源布局和引导优质医疗卫生资源下沉为手段,探索县域医共体“人员、财务、资产、药品耗材、业务、绩效”统一管理为基本思路,加强与财政、医保、人事薪酬的政策协同,在每个市(州)至少建立1个以县级医院为龙头、其他若干家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成员单位的紧密型医共体。充分发挥现有卫生资源作用,盘活存量,做优增量,不断扭转优质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流动性不强,优质资源难以下沉等问题。

  衷心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