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卫函〔2019〕93号
邓小燕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基本养老问题的建议》(第684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养老方面,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建立了三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城乡居民,目前国家已明确不再针对特殊群体单独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74号)明确规定,市(州)和县级政府要支持和引导劳动年龄内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乡村医生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前,我省自贡、泸州、绵阳、巴中、成都等地已在全省率先出台了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鼓励乡村医生积极参加各种养老保险,特别是为年老村医按服务年限发放生活补助,促进了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的有效建立。我委已在全省范围内转发以上地区的经验做法,下一步将要求各市(州)严格按照省政府的文件要求,尽快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机制。
衷心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