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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103号建议答复的函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19-12-31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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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卫函〔2019〕89号

 

曾凡伟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建议》(第103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村卫生室建设的投入力度,在省级层面,建立和完善乡村医生的基本生活保障、公共卫生服务、医疗责任保险等补偿机制,增强乡村医生服务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建议

  我省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历来十分重视,特别是2009年启动新医改以来,为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74号)等文件,使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制度化。

  其中,建立健全了乡村医生收入多渠道补偿机制。一是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定额补助和省财政补助0.45万元/个(对高海拔地区补助1万元/个),市县财政补助0.25万元/个。2018年省级财政共拨付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中央和省级资金4.85亿元。二是每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安排不低于40%的任务由村卫生室承担,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费。三是村卫生室按全省统一标准收取一般诊疗费,并全部由医保基金报销支付。四是按照政策要求落实各级财政补助、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补助等。目前,各地在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基础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水平。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完善和实施乡村医生收入多渠道补偿机制,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使村卫生室“网底”功能得到更好发挥。

  二、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保障制度,在国家或省级层面建立统一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设立专项补助经费,解决乡村医生的退休养老问题”的建议

  在养老方面,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建立了三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城乡居民。目前国家已明确不再针对特殊群体单独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74号)明确规定,市(州)和县级政府要支持和引导劳动年龄内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乡村医生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前,我省自贡、泸州、绵阳、巴中、成都等地已在全省率先出台了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鼓励乡村医生积极参加各种养老保险,特别是为年老村医按服务年限发放生活补助,促进了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的有效建立。我委已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以上地区的经验做法,下一步,将要求各市(州)严格按照省政府的文件要求,加快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机制。

  衷心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