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 >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四川省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726号提案的复函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22-11-28 】 关闭

logo

川卫函〔2022〕70号

王孝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农村原独生子女困难家庭权益保障水平的建议》(第0726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财政补贴保障力度,提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补助标准的建议

我省的做法是: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始于2004年,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分担。目前奖励扶助标准是960元/人/年,我省农村独生子女(含双女户)奖励扶助累计达22640632人次,奖励金额1403166.4万元。我们将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提出提标建议,争取国家层面支持,让计划生育家庭充分享受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二、关于加大农村养老机构建设投入力度的建议

我省的做法是:农村公办养老机构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民办养老机构每增加一个床位政府补贴1.1万元,运营补贴由市、县级政府结合实际统筹安排,补贴标准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

三、关于针对原独生子女家庭设立政府特别险,加快建立社会基本长期护理保险的建议

2016年,成都市列入国家首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2020年为进一步深化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将省本级参保职工和成都市城乡居民纳入试点范围,在全国率先探索开展异地居住人员失能等级评估和待遇保障工作。我委将联合医保、财政部门向国家有关部委提出建议,建立契合省情、筹资多元、待遇合理、社商合作的保险制度,逐步提高独生子女家庭社会保障能力。

四、关于加大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特殊困难救济工作,特别是60周岁失独家庭的老人优先安排政府兴办养老机构的建议

我省的做法是: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享受860元/人/月的扶助金。2013年,我委联合民政、财政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川人口发〔2013〕26号)就明确规定,年满60周岁、无生活来源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就近和自愿原则,及时予以集中供养;其他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有意愿进入机构养老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入住。对于失独家庭中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按照我省有关部门规定按时发放高领津贴等。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