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 > 经验交流

某幼儿园卫生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案

【发布日期:2021-11-18 】 关闭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8日,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依法对位于**区**街道**号的某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幼儿园涉嫌以下违法行为:卫生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规范要求。幼儿园正常开园,在幼儿园内小二班旁边有一处供男女儿童洗手和如厕的卫生设施,该卫生设施无门无窗户,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未设置独立通排风装置,且与儿童活动操场直接相连。经进一步询问园长,最终认定该幼儿园存在卫生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的违法事实。

该幼儿园卫生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某市卫健委依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因行为不具有法定从重情形,亦无从轻、减轻情节,卫生监督员已在发现其违法行为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因此在一般幅度行政处罚内进行裁量,对当事人该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100元的行政处罚。

该幼儿园对处罚结果无异议,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后15日内自觉完全履行了处罚决定,于2021年8月4日结案。

【案件评析】

一、违法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

(一)违法主体认定

当事人提交了某幼儿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10112050063***X)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和监督检查时的幼儿园地址一致,故本案被处罚主体应当认定为某幼儿园。

(二)违法事实认定

根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幼儿园属于公共场所中的乙类场所。根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公共场所应当配置相应盥洗设施、设备,卫生间应设置独立通排风装置。”和《四川省乙类公共场所卫生规范》第六条第一项“通风设施(一)场所公共用房(接待室、门厅)、卫生间、吸烟室应设机械通风或排风装置。机械通风或排风装置的设计安装应能防止异味和交叉传导……”的规定,该幼儿园内位于小二班旁边的卫生间无门无窗户,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未设置独立机械通风或排风装置,且与儿童活动操场直接相连,不能防止异味和交叉传导,可以认定其卫生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的违法事实。

二、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合理

根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公共场所应当配置相应的盥洗设施、设备,卫生间应设置独立通排风装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乙类场所卫生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规范要求的……”和《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3目“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罚款数额标准应当划分为从轻、一般、从重…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四十以下确定……”的规定,对当事人该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100元整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合理。

【思考建议】

幼儿园在四川省作为乙类公共场所纳入卫生监督管理,今年正值国家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开局之年,确保幼儿教育环境的卫生安全尤为重要。建议国家及地方政府尽快出台并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将0-3岁托育机构的卫生安全正式纳入卫生监督管理,让托幼机构监管更加有法可依,执法有据。

成都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 杨芳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