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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四川省医养结合示范机构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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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卫发〔2019〕57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委(局)直属单位、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12部委《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精神,加快推进医养结合标准化建设,着力提高全省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根据《四川省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发展规划(2018-2025年)》(川办发〔2018〕78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发展行动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川卫发〔2019〕24号)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四川省医养结合示范机构评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为中心,以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加强医养结合标准化建设为路径,开展医养结合示范机构评估工作,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增强全省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评估范围

  全省范围内提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的医养结合类机构,包括具有医疗卫生服务资质的养老机构,具有养老服务职能的医疗机构(含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

  三、评估程序

  从2020年起,我省将每年组织一次四川省医养结合示范机构评估工作,评估合格的,由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命名。

  (一)自查申报阶段(1月-4月)。本着自愿原则,各医养结合机构对照《四川省医养结合示范机构评估指标(试行)》(附件1)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可填写《四川省医养结合示范机构申报表》(附件2),并将《申报表》报送至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和民政部门。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和民政部门对申报机构进行初审。

  (二)资料审核阶段(5-6月)。各市(州)卫生健康部门和民政部门对辖区内申报机构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表》一式三份于6月30日前统一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委(局)直属单位、国家委在川医养结合类机构可直接向省卫生健康委申报。

  (三)评估核查阶段(7月-9月)。由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四川省医养结合示范机构评估组,对申报的医养结合类机构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并根据《四川省医养结合示范机构评估指标(试行)》进行评估。

  (四)公示命名阶段(10月-11月)。评估得分90分以上的机构列入四川省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候选名单,由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名单无异议,由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命名为“四川省医养结合示范机构”。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坚持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把关,真正选树一批善于创新、成效显著、示范性强的先进典型。

  (二)严肃评估纪律。四川省医养结合示范机构评估中,如存在重大违法、违纪及违规行为的;违反评估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影响评估专家公正公平性的;提供虚假评估资料,有伪造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干扰评估工作行为的;3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3年内发生重大医疗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3年内发生虐老、欺老事件且经查实的,应当取消四川省医养结合示范机构申报资格,已命名的予以撤销。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医养结合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督促医养结合机构规范提供医养服务,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质量。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对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四川省医养结合示范机构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应申请重新申报评估。示范机构在经营性质、发展方向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有重大兼并重组、重大项目调整等事项应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报告。

  

    附件:1.四川省医养结合示范机构评估指标(试行)

        2.四川省医养结合示范机构申报表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民政厅

  2019年12月18日

附件1:四川省医养结合示范机构评估指标(试行)

附件2:四川省医养结合示范机构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