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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学校结核病防控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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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卫函〔2020〕329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教育行政部门,各普通高等学校,中央在川医疗机构,省直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保护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组织制定了《中国学校结核病防控指南(2020年版)》(国卫办疾控函〔2020〕910号,以下简称《防控指南》,请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http://www.nhc.gov.cn/jkj/s7923/202012/5f40b53827ae41c5ab7827507d584cab.shtml下载),现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联动
  学校结核病防控是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卫生健康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对保障师生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督促和指导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防控指南》要求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控工作。
  二、大力开展培训,保障科学规范防控
  各级卫生健康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在2021年1月底前,组织对本地区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从事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防控指南》中各相关机构、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学校结核病防控各项措施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要求,以及实际工作中问题的处理方法等,促使每个从事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人员都按照《防控指南》的要求科学规范地开展防控工作。
  三、落实防控责任,狠抓各项措施落地
  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是控制结核病在学校流行的最有效措施。各级卫生健康、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要认真按照《防控指南》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要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按规定设立校医务(保健)室、配备卫生专业人员或保健教师,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加强学生晨午检、健康巡查、缺课登记和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工作,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内容,积极配合疾控机构开展疫情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强化首诊负责制,对学生和儿童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特别是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咳血等症状者进行重点排查,进一步提高诊断准确性和及时性,减少漏诊,并及时向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各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与疾控机构的会商机制,进一步加强学生活动性肺结核和疑似病例的规范诊疗,对确诊的学校肺结核患者及时在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严把休复学关。各级疾控机构要做好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主动监测、舆情监测和汇总分析,强化疫情预测和预警,及时响应学校肺结核单病例预警信号,规范开展病例调查核实和处置,主动为学校开展结核病宣传教育、综合防控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特别是在结核感染人群检测上要积极探索新技术新方法的论证使用,提升检测效果,在对肺结核患者治疗时做到“应治尽治”,在接触者筛查环节上做到“应查尽查”,对满足预防性服药条件的感染者,做到“应服尽服”。
  四、加强督促检查,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在执行《防控指南》时,要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和《四川省遏制结核病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2年)》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联合组织督促检查,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作为对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特别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各级各类非定点医疗机构疑似结核病患者报告、转诊及落实首诊负责制的执法检查,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改正,对报告不及时、疫情处置不力等原因造成疫情扩散的单位和个人坚决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