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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应对2020年春节假期后就诊高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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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委(局)直属(注册)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应对2020年春节假期后就诊高峰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关于维护日常医疗服务有序开展避免新冠肺炎交叉感染的通知》要求,通过优化服务流程、建立远程平台、压缩陪护探视人员、多方式签署相关医疗文书等方式,合理疏导就医群众和陪同人员,切实减少人员在医疗机构聚集,防止疫情蔓延扩散,有序应对2020年春节假期后就诊高峰,确保新冠肺炎患者医疗救治工作同时,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常医疗服务需求。
    二、近期督导和暗访发现,部分医疗机构新冠肺炎发热门诊未设置单独的检验室、检查设备等,在发热门诊内不能提供独立的挂号、就诊、检查、检验、取药等服务,存在交叉感染的隐患;部分医疗机构新冠肺炎医疗废物暂存点未上锁、与周边没有物理隔离,专用垃圾处理车监控和通讯信号有“死角”,医疗废物处置存在泄露和污染的风险。各地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针对上述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务必及时整改到位。对于硬件设施暂时确实难以到位的,应该实行严格的配套措施弥补短板,坚决防止交叉感染,最大程度降低医疗废物运输污染和泄露的风险。
    三、近期部分群众相继向我委反映,部分医疗机构以疫情蔓延易发生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为由,暂停提供相关医疗服务,造成新的群众看病就医难问题。为此,各地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一级响应规范医疗机构诊疗服务流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根据疫情需要确需暂停相关专科医疗服务的,必须经市级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后方可实施,严禁医疗机构私自暂停相关医疗服务。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对医疗机构违规暂停相关专科医疗服务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及时恢复提供诊疗服务,坚决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日常医疗服务。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2月16日


关于做好应对2020年春节假期后
就诊高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
  近期,全国各地正在集中医疗资源全力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许多医疗机构承担了繁重的医疗救治任务。2020年春节假期过后,各地医疗机构特别是大型医疗机构将迎来群众日常就诊高峰,工作任务将更加艰巨。为合理疏导就诊群众,防止疫情蔓延扩散,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救治工作和日常医疗服务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医疗资源统筹调配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应当统筹调配辖区内医疗资源,依托医联体和县域医共体,加强分级诊疗,及时疏导就医群众,防止疫情扩散蔓延。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应对春节假期后群众就诊高峰的具体工作方案,完善预检分诊、门急诊就诊、住院治疗等重点环节管理,加强医务人员和医用物资调配储备,落实医疗机构内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要求,在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同时,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常医疗服务需求。
  二、加强门急诊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对全部来院人员进行体温检测,详细询问发热患者流行病学史,完善门诊区域发热患者隔离处置流程,确保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有效运行。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可适当增加预约门诊号源比例,严格控制诊间加号,优先接诊急危重症患者,引导患者错峰就诊、无紧急情况暂不就诊,尽量减少患者聚集。严格管控门诊候诊区域,必要时可进行封闭管理,严格执行“一人一诊一室”,避免患者二次聚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提供网上或电话问诊咨询服务,对于符合条件的慢性病、老年病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减少患者来院就诊次数。
  三、加强住院和手术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预留充足隔离病房,必要时对其他病房进行改造。对于春节后预约住院的患者,可根据情况适当延后入院时间。加强医疗机构病房24小时门禁管理,患者住院期间原则上不得离开病房,确需陪护的只安排1名固定陪护人员,并做好个人信息登记和有效防护。合理控制手术数量,按照手术指征安排手术时间,非急诊手术延后择期进行,并向患者做好沟通解释。
  四、加强医疗机构内感染预防与控制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等有关要求,做好消毒防护、手卫生、门诊管理、病房管理等医院感染防控工作。对于疑似和确诊病例,应当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最新版诊疗方案,在具备有效隔离条件和防护条件的定点医院隔离治疗,避免交叉感染;需要转运至定点医院治疗的,应当向本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按照有关程序规定由急救中心将病例转运。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