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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感染防控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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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委(局)直属医疗机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感染防控指引(试行)的通知》转发你们,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随访者和观察人员,以及观察人员的家庭成员或室友等医学观察重点人群的感染防控工作,避免发生医学观察人员感染事件。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