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
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科学城卫生计生委,省疾控中心,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委直属各医疗机构,国家委在川医疗卫生机构: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大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力度,查处的主要违法行为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未建立个人剂量档案,未按照规定组织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等,反映出医疗机构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措施落实不到位。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放射防护工作的重要性
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直接关系到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医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特别是要加强重点医疗机构和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
二、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自我监管
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放射防护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完善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要科学制定诊疗计划,保证受检者照射定位和剂量的准确性,做好受检者和陪检者放射防护。要建立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名录库,并根据工作实际实时调整,为每位放射工作人员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要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管理和业务培训,按照规定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健康体检,配备个人剂量计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对健康体检和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提示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三、严格监督执法,加强行业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培训,执法和普法相结合,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要加强对放射诊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结合双随机监督抽检,对放射诊疗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落实情况,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及时公告行政处罚结果,并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我委将在10月至11月,组织开展核医学放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具体方案附后),各市(州)卫生计生委要参照省上方案,对辖区内开展核医学的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附件:核医学放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方案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
附件:
核医学放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核医学诊疗活动,保障受检者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权益,省卫生计生委决定组织开展核医学放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特制订本方案。
一、检查范围
随机抽取全省范围内开展核医学的医疗机构16家。
二、检查时间
2018年10-11月,具体时间由各组联络员与接受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联系。
三、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是否在许可项目范围内开展核医学诊疗工作;核医学诊疗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放射性同位素与工作场所安全与防护管理情况;患者防护和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放射性废物分类收集、储存、处理等情况。
四、检查方式
抽取省、市放射卫生首席监督员进行异地交叉检查。
五、检查组名单
第一组:
林 锐 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
姚仕平 内江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
刘敬华 绵阳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第二组:
王 琼 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
乔 梁 成都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
戴克彬 宜宾市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第三组:
黎 行 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
陈 平 南充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
黄冬霞 德阳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
第四组:
张 曦 成都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
何 庆 雅安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
何明英 自贡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
六、有关要求
1.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监督检查。
2.各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完成检查报告,于11月30日前报送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肃立案查处,并将行政处罚结果报送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 林锐
联系方式:028-86139290 linr200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