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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非法使用超声诊断仪开展 “胎儿摄影”活动的通知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18-11-12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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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非法使用超声诊断仪开展

“胎儿摄影”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网信办、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科学城卫生计生委,各基础电信企业:

近期,部分地区一些公司以“胎儿摄影”名义为孕妇提供四维彩超服务,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严禁非法使用超声诊断仪开展“胎儿摄影”活动,保障群众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卫健委等5部委《关于严禁非法使用超声诊断仪开展“胎儿摄影”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2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查处“两非”行为

有些“胎儿摄影”涉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各地要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或者介绍、组织孕妇实施“两非”。一经发现,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各自职责,专门部署力量,依法依规坚决予以查处。

二、突出重点,加强源头治理

(一)加强行业监管,打击医疗机构违法行医行为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开展超声检查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超声检查诊疗技术规范,不得为孕妇及家属提供与诊疗无关的胎儿宫内影像图片、动态影像资料;要建立健全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工作制度并加强考核落实;要在超声检查工作场所明显位置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标识;要加强超声诊断仪的使用管理,按规定处置过期、失效、报废的超声诊断仪,不得向非医疗机构及个人售卖超声诊断仪。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以开展孕期超声检查的医疗机构为重点,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相关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超声诊断仪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二)加强超声诊断仪经营与使用的监管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规定,超声诊断仪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销售给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的经营企业、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增加超声诊断仪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检查频次,严厉打击将超声诊断仪销售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生产经营使用未经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超声诊断仪的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三、严肃查处清理非法广告和网络信息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及时清理处置利用超声诊断仪开展“胎儿摄影”涉嫌“两非”和违法行医行为的互联网信息、网站(APP),依法查处含有“两非”内容的广告,同时做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开展科普宣传和法治教育,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就医环境。充分利用新媒体、新科技等多种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科学使用超声诊断仪进行检查诊断的相关知识,教育广大孕妇提高自我保健意识,正确认识四维超声检查技术的效果和不确定性,避免非医学需要的超声检查,确保母婴健康。

五、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非法使用超声诊断开展“胎儿摄影”活动的或非医疗机构开展超声诊疗活动的,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实施胎儿性别鉴定、非法使用超声诊断仪开展诊疗活动的,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对调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案件线索,应及时通报和移交。

卫生计生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履职到位。对群众反映的案件线索,要认真调查核实;对工作中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和移交;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要求,将有关部门对违法开展胎儿摄影的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对在案件办理中发现的涉及严重违法的机构和个人要建立“黑名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综合治理,联合惩戒。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代章)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代章)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