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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
接种疫苗后出现身体不适应当向何处反映?
发布时间:2025-05-12 来源: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接种单位、医疗机构等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第五十五条“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组织调查、诊断,并将调查、诊断结论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对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的,可以根据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鉴定办法申请鉴定”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十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2022年版)》第三部分第二点规定,“医疗机构、接种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如果怀疑相关症状与接种疫苗相关,可以向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报告,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调查、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