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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居委会、村委会有没有执行疫情管控的权力?
发布时间:2025-05-12 来源: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以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可确保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正确行使相关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