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卫生科技成果、农村卫生适宜技术推广管理工作,完善项目申报、评审管理制度,更好地完成推广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项目申报
四川省卫生科技成果、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适宜技术申报项目由卫生部“十年百项计划”项目和我省申报卫生科技成果、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适宜技术组成,申报我省的推广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推荐单位
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厅机关各处室,省直及中央在川医疗卫生单位,有关省级学术团体可作为推荐单位。
(二)项目申报要求
1、申报技术必须是经市州以上科技行政部门鉴定的科技成果,且与我省农村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重点相适应,具有一定的普及性和较好的社会效益。
2、申报技术已经实践证明具有安全、有效、经济、成熟和相对先进的特性,适合县级及以下农村和城市社区医疗卫生单位使用。
3、申报技术已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2年以上,并已取得良好效果。
4、申报技术的配套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生产并进入市场。
5、申报适宜技术推广的单位(以下简称技术推广单位)应为应用该项技术的医疗卫生机构,具备相应的技术和条件,能够保证推广工作顺利开展。
6、相关学术及社会团体组织可作为协作单位与技术推广单位共同申报。技术推广单位与推荐单位不能为同一机构。
7、相关企业等营利性机构不得作为技术推广单位。
(三)项目申报书填写说明
1、凡申请列入我省卫生科技成果、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的,均应填写申报书。
2、项目推广单位应为拥有该技术和实施推广的单位。
3、推广项目技术的要点须填写所推广项目的技术内容、安全性、有效性、技术难点、成本效益分析等。
4、推广应用范围要写明本推广项目的接受单位级别(如县、乡级医疗机构)及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等。
5、推广单位可提供的条件及接受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应说明人员、科室及设备等条件。
6、申报书一式三份,一律打印,用a4纸复印。
7、申报书同时应附如下资料:项目的主要技术资料、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配套产品生产及市场准入的批准文件、已推广应用证明等,各一式三份。
三、项目评审
(一)四川省卫生厅科技成果推广办公室(以下简称“推广办)负责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等工作。
凡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申报书,不符合申报技术要求以及不符合申报书填写说明的不予推广(传统中医卫生适宜技术除外)。
(二)推广办统一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对符合申报要求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医学科学研究、临床、技术开发工作或少数从事卫生科技成果管理的专家型领导;
3、对所属专业领域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全国及我省科技成果及适宜技术推广发展动态;
4、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5、年龄在60岁以下,特殊情况可放宽到65岁。
(三)评审专家须遵循相关回避制度,不得评审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领导关系单位的项目。
(四)评审专家应根据申报项目情况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评审表并打出得分,推广办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项目得分情况综合确定十项列入我省当年面向全省推广的卫生科技成果、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适宜技术。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