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行业知识、技术密集,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是国家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的科技创新全面纳入科技创新工作的整体布局。国家、省出台的科技创新的政策制度安排全面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根据中央、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医疗卫生行业实际,现就鼓励医疗卫生人员创新创业和多机构执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引进创新创业人才
1.医疗卫生机构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研究型人才,在编制员额内办理入编手续,不受用编进人计划限制;已满编超编且具备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使用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办理入编手续,待自然减员后,改为占用用人单位编制,相应收回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医疗卫生机构可设置特设岗位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2.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的高层次研究型人才,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方式,自主确定薪酬标准。所需薪酬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专项据实核增,核增情况抄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
3.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的高层次研究型人才,可按相应规定评定卫生类、中医药类或研究类专业技术职务。贡献突出的,可按规定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4.取得住院(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证书的临床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二、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活动
1.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高等医学院校按照相关规定多形式多机制合作共建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基地)、医学中心、研究中心(院)等人才培养和创新创业基地。合作共建的人才培养和创新创业基地的运行管理,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高等医学院校可设置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特聘教授、特聘研究员等流动岗位,授予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人员。
2.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政府下达的医学生毕业后规范培训、短期培训、临床进修等项目,以及承担各级各类继续医学教育、医学院校学生毕业临床实习等任务,应向承担教学和教学管理任务的医疗卫生人员发放教学报酬。相关主管部门把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教学和人才培养情况作为单位绩效工资总额核增的依据之一。
3.医疗卫生人员获得市(厅)级及以上教学研究课题(项目),在晋职晋级、年度考核、绩效考核、评先评优、奖励表彰等方面享受与同级科研课题(项目)同等政策。
4.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聘用临床类、中医类、护理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时,须把医疗卫生人员承担教学及人才培养、科研情况作为必备条件。
三、扩大医疗卫生机构薪酬分配自主权
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范围内,由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分配办法,自主进行内部分配。对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职务发明完成人、科研项目完成人、专利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以及面向企业和社会承担科研项目、开展技术服务(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和咨询等)所获收益中发给科研人员及其团队的劳动报酬,由主管部门专项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核增情况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按规定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部分,以及科技人员从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所获得的劳务报酬和绩效激励,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四、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1.持有科技成果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担任非正职领导的人员)依法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科技型企业兼职从事科技 成果转化活动,并按规定获得报酬或奖励。
2.经所在单位同意,允许公立医院中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含领导班子成员)离岗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离岗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每期须与所在单位签订离岗创业协议。离岗期内保留原单位人事关系,岗位等级聘用时间和工作年限连续计算,薪级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与原单位其他人员享有同等机会。离岗人员年度和聘期考核,以创业为主。离岗人员创业期间,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在原单位继续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或将参保关系转移至新单位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不重复参保。对选择在原单位参保的,单位缴纳部分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承担。原单位及新单位均应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职业伤害经认定为工伤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财政部门不核减离岗创业医疗卫生人员正常经费,可由原单位自主统筹安排使用。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或离岗期满后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按不低于原聘用岗位等级聘用,超岗聘用的逐步消化。期满后不回原单位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3.取得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证书的临床医师在基层开办民营医疗机构时享有有关全科医生(家庭医生)服务的所有优惠政策。
五、鼓励医疗卫生人员提供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
1.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统一注册后开展在线健康医疗服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加强网上便民服务平台、官方微信、手机APP等建设,改造优化诊疗流程,支持医疗卫生人员开展在线预约诊疗、在线问诊、复诊、转诊及向患者提供覆盖诊疗全流程的移动支付等服务。鼓励医疗卫生人员在线开展各类高端特需服务。鼓励医疗机构与依托“健康四川”、“巴蜀快医”及其他第三方服务平台,在线开展健康互动社区建设,形成医疗卫生人员之间、患者之间、医患之间的交流互动。
2.鼓励医疗卫生人员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支持三级医院医疗卫生人员为基层、偏远和欠发达地区提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会诊、监护指导、手术指导等服务。鼓励医疗卫生人员利用碎片化时间到第三方机构或服务平台,开展远程会诊、影像、检验、心电、病理等诊断服务。
3.积极探索互联网延伸医嘱和电子处方应用。鼓励第三方企业汇聚有药事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社会化零售药房以及线上的药品电子商务平台,建立“虚拟药房”,探索就诊医院开方,“虚拟药房”加盟服务机构基于患者电子处方审方配药,物流单位送药上门或者患者到就近社区或者药房取药的服务新模式。
4.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在线医疗服务激励机制。医疗卫生人员开展在线医疗服务,原则上按照不低于6:3:1的比例确定医疗卫生人员、医院和平台建设方的收入分配办法,并由医疗机构或第三方平台公司为医疗卫生人员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医疗卫生人员到独立的第三方平台开展线上服务的,收入分配办法由平台建设方与医疗卫生人员商定)。
六、鼓励医疗卫生人员多机构执业
1.进一步明确医疗卫生人员合理有序流动的工作目标。鼓励省、市(州)、县(区)各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成员积极开展多机构执业,力争到2020年超过50%的专业委员会成员开展多机构执业。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积极开展多机构执业,力争2017年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多机构执业的达本机构医疗卫生人员总数的10%,到2020年达本机构医疗卫生人员总数的20%。
2.进一步放宽医疗卫生人员执业地点限制。全面推行执业医师区域注册制度,执业医师执业地点为“四川省”,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地点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区)级行政区划。在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注册护士开展多机构执业的,应向其拟执业的其他执业机构所在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登记,符合条件的在其《护士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中加注其拟执业的其他执业机构。技师开展多机构执业的无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已办理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的外国医师,可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不限定医疗卫生人员执业地点数量,不设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限制,参加多机构执业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及时将其多机构执业情况向主要执业机构书面备案。
3.进一步放宽相关技术应用和机构审批准入条件。各级医疗机构开展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可以将多机构执业医疗卫生人员作为人员资质评价参考依据。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审批第三方医学影像机构、医学检验机构等医疗机构,变更其诊疗科目、准入大型设备时,可以将多机构执业医疗卫生人员作为人员资质评价申请依据。严禁多机构执业人员以多机构执业名义在医疗机构“空挂”,一旦查实将对空挂的医疗机构及多机构执业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4.进一步优化多机构执业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审政策。医疗卫生人员将民营医院作为其他执业机构执业的,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多机构执业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上级医院医疗卫生人员(含医师、护士、技师)前往下级医院开展多机构执业的,可将累计执业时间按5:1的比例折算为下基层服务时间,作为职称评审条件。医疗卫生人员(含医师、护士、技师)到贫困地区医院开展多机构执业的,可将累计执业时间按1.2倍换算为下基层服务时间,作为职称评审条件。
5.进一步保障多机构执业医疗卫生人员的收入待遇和合法权益。主要执业医疗机构应合理确定医疗卫生人员岗位职责及工作量,按相关规定为其购买养老保险,率先在三级甲等医院除住院医师工作制度要求以外的医疗卫生人员中积极倡导每日8小时工作制,逐步规范全职与兼职的分类管理,为医疗卫生人员多机构执业创造条件,不得无故降低医疗卫生人员合理的薪酬待遇,不得因多机构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合法权益,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变相限制医疗卫生人员的合理流动。多机构执业人员应获取合理报酬,具体报酬由多机构执业人员与其执业的其他执业机构协商确定,多机构执业人员执业的其他执业机构所支付的薪酬不占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额。探索开发医疗卫生人员多机构执业保险产品,解除医疗卫生人员后顾之忧。
6.进一步加强多机构执业医疗卫生人员综合考核。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探索建立医疗卫生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将多机构执业诊疗行为记入执业信用档案,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规范医疗卫生人员多机构执业行为,定期公开多机构执业医师、护士、技师的医德医风状况和违规违纪医疗事故记录,逐步建立和形成对医疗卫生人员执业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连续性。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对多机构执业人员的考核形式,多机构执业人员执业的其他执业机构应当向主要执业机构提供该多机构执业人员在职期间的考核情况,包括业务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便于主要执业机构做好多机构执业人员的年度考核及定期考核工作。退休医师应在多机构执业的第一家医疗机构接受定期考核。
7.进一步拓宽医疗卫生人员多机构执业形式。鼓励公立医院医疗卫生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担任其开展多机构执业医院的院长,可到民营医院兼职兼薪,也可以“技术参股”的方式入股其多机构执业的民营医院。鼓励医疗卫生人员充分发挥远程医疗等互联网技术,开展“互联网+多机构执业”。
8.进一步推进中医师开展多机构执业。在鼓励中医师开展多机构执业基础上,允许离退休名老中医在公立医院注册执业的同时,按照医师多机构执业有关规定,开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乡镇和村开办只提供经考核合格的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中医一技之长诊所,或在乡镇和村设置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执业,只提供经考核合格的传统中医诊疗方法。将申请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年限要求由满5年调整为满3年。
9.进一步强化医疗卫生人员多机构执业监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多机构执业行为的有效监管,严格监督医疗卫生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否依法依规执业。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责令其进行整改;对情节较重,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加强对本机构开展多机构执业医疗卫生人员的管理,规范多机构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多机构执业医疗卫生人员应妥善安排工作,不得未履行相应手续进行多机构执业,不得超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为谋取不当利益损害相关医疗机构及患者的合法权益。开展多机构执业的医疗卫生人员,在多机构执业期间出现医疗纠纷,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办理。
省卫生计生委 省委编办
教育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科技厅
省中医药局
201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