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

中共四川省卫生健康行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25-05-16 】 关闭

logo

各市(州)卫生健康行业党委,省卫生健康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委管社会组织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示范文本(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省卫生健康委业务主管和行业监管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参照示范文本制定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各市(州)、县(市、区)行业党委要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引领保障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更高水平健康四川作出更大贡献。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业务主管社会组织

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示范文本(试行)

(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示范文本,一般包括总体要求、议事决策范围、参与决策的形式和程序、议定事项的执行与监督、附则5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省卫生健康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承担着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教育管理监督党员、领导群团组织等职责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当参与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三条 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机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明确各决策机构的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集体研究讨论形成意见保证社会组织的决策机构充分行使职权确保意见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省委省政府、省卫生健康委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二)社会组织换届改选、重大专项工作、发展建设、重要人事变动和人才队伍建设等;

(三)重要会议、重要业务工作、评先推优,以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重要资产处置、重要项目安排、重要资源配置

大额资金收支,包括接收或开展对外捐赠项目方案及预算

(六)办事机构人员岗位聘任、薪酬待遇、绩效考核及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

(七)安全稳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等决策事项

(八)社会组织涉外业务活动,包括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国际学术交流、科技创新成果交流与展示等涉及国际事务的活动;

)需要党组织参与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参与决策的形式和程序

第六条 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一般采取前置研究把关和列席决策会议的方式进行。主要把关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要求是否体现社会组织的公益属性,是否有利于维护会员单位会员的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是否有利于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前应主动征求党组织意见,党组织一般应书面反馈意见。社会组织对党组织提出的意见应当认真研究采纳,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党组织对决策事项前置把关通过召开党委会(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党员大会)的方式进行,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视情况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紧急情况下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九条 党组织与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社会组织一般应暂缓上会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达成一致后再上会研究;存在重大意见分歧且难以取得一致时,党组织应按程序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条 社会组织决策机构召开会议研究重大事项决策时,应通知党组织派员参加。党组织应优先选派党组织班子成员参加社会组织决策会议,联合党组织覆盖的社会组织党组织班子成员的,应优先选派该社会组织普通党员参加社会组织决策会议。参会的党组织代表应如实宣读党组织对决策事项的意见。

第十一条 为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党组织召开会议研究社会组织决策事项时,会议议题凡涉及参会人员本人或其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利益冲突或其他影响决策的情形时,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党组织对社会组织决策事项中需要保密的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党组织会议须形成会议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讨论事项、议定结果等内容,应完整记录会议成员意见,会议主持人、党组织书记或党员代表(主要针对联合党组织)审签后存档。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会议中,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无正当理由未采纳党组织意见等情况,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四、议定事项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组织动员党员带头落实会议决策,带动社会组织其他同志按照任务分工,推动决策事项落到实处。

第十条 党组织应对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落实有偏差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执行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究;确需调整的,应根据相应程序再次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决策落实中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五、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则由省卫生健康委行业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