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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四川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23-11-15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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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落细省纪委办公厅有关意见建议,加快我省医药领域腐败问题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我委起草了《四川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

联 系 人:曾文博  李 科

联系电话:028-86153707

电子邮箱:scwjhfb2023@163.com

寄件地址:成都市上汪家拐街39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邮编610041,请在信封上注明“四川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字样

附件:四川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 

协作机制专班(代章)       

2023年11月14日         

四川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

1.遵守法律法规,按劳取酬,获取阳光收入。

2.严禁利用执业便利为病人开具药品、处方、检查等从中谋利。

3.严禁科室向住院患者推销生活用品、出租陪护床、提供“黑救护车”等从中谋利。

4.严禁发生非业务或非教学任务的商业目的统方行为。

5.严禁安排或引导患者到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以及被纳入医保“双通道”定点药店外的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保健品等商品或服务。

6.除医院的第三方协议外检机构外,严禁安排或引导患者到院外指定地点进行检验检查。

7.严禁工作人员利用执业之便或联络他人向患者推销指定品牌的医药、耗材、保健品等商品或服务。

8.严禁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医疗服务为生产、经营企业推销其产品。

9.严禁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等非医疗服务行为,不得为推销宣传相关产品的人员提供条件和场所。

10.严禁工作人员接受互联网等企业提供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吃请、礼金、礼品、购物卡等服务及财物。

11.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进行网络营销(包括直播带货,“货”指一般货物以及各种服务,如训练营或课程等)。

12.严禁在转运或陪护患者过程中收受、索要额外服务费用。

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

13.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

14.充分保障参保人员的知情同意权,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服务设施等费用,须由参保人员个人部分或全部承担的,事前需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同意。

15.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医疗收费标准,规范收费,在院区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主动向患者提供医疗费用清单。

16.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17.严禁开具与患者本人疾患不相关的用药处方。

18.严禁分解住院、挂床(名)住院、体检住院等行为。

19.严禁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等违规收费。

20.严禁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

21.严禁利用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22.严禁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23.严禁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

24.严禁与医药企业开展不正当合作,篡改基因检测报告等行为。

25.医疗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26.严禁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

27.严格执行分级诊疗管理规定及转诊制度,合理分流患者。

28.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认真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科学合理判断病情。

29.严格掌握手术适应症和禁忌症,术前充分告知患方,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30.严格掌握出入院指征,真实、准确评估患者疾病状态及其自理能力情况。

31.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之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制度,简化患者就医流程,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32.严格掌握各种检查的适应症和禁忌症,科学合理使用大型医疗设备,切实增强检验检查针对性。

33.严格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临床诊疗指南、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

34.严禁过度使用、定向使用、无指征使用等不合理用药行为和指定购药。

35.严禁出现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行为。

36.严禁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违反诊疗规范的、无指征的、非针对性套餐式的检验检查等。

37.严禁无指征延长疗程或住院时间。

38.严禁滥用、冒用、虚记、多计等不合理使用耗材行为,特别是高值耗材。

四、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

39.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40.严禁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并据此区别对待患者。

41.严禁接受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与医院采购物品(服务)挂钩的捐赠。

42.严禁接受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的捐赠。

43.严禁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捐赠。

44.严禁接受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的捐赠。

45.严禁接受以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前提的捐赠。

46.严禁采用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严禁侵占、挪用或损毁捐赠资助财产。

47.受赠单位应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应征得捐赠方同意后方可更改。

48.受赠单位应建立完善捐赠制度和流程、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等制度。

49.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50.受赠单位应当公开接受捐赠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

51.医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健康隐私及个人信息等,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52.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询问、收集与患者病情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因私获取、利用患者各类信息资料。

53.非必要情况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禁止谈论患者的病情、既往史、生活经历、人际关系、生理缺陷以及影响其社会形象、地位、从业的特殊疾病等。

54.日常查房、会诊、示教时,应避免在患者床边进行讨论、讲解有关患者特殊病情等内容,说影响患者治愈信心等敏感话语。

55.医务人员在诊疗中发现病人患有性病、传染性疾病等隐私性疾病时,应只向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说明疾病性质及程度,除属国家规定的传染病必须向卫生防疫部门及时上报外,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56.医疗机构特殊检查部门应设有提醒标识,防止不必要的人员入内。在诊疗过程中,如需暴露患者身体部位,应事先征得患者或其监护人的同意,并注意遮挡。为危重病人更换被服、衣物或翻身时,应尽量减少暴露。

57.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58.严禁未经患者同意,将患者的隐私、个人信息用于教学、科研、健康教育、学术交流、宣传等活动。

59.严禁未经患者同意拍摄涵盖其面部、隐私部位及个人信息的影像资料,经患者同意拍摄的资料在使用时应注意个人隐私保护,严禁私自对外泄漏。

60.严禁以商业目的拍摄手术过程或其他诊疗操作等。

61.进行临床手术直播或电视播放时,必须征得患者和(或)其亲属的同意,并应尽量避免暴露患者身份或隐私部位。

62.严禁将能够暴露患者身份或特征的医学摄影资料作为艺术摄影作品对外公开。

63.未经患者同意,临床医学报告及研究不得用真实姓名和真实病历方式对外公开报道,也不得作为文学作品的方式报道。

64.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见习、实习、规培、进修等人员的管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防止泄漏患者信息。

65.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各种实验记录、申请单、调查表等涉及患者信息的文件,应由专人负责保管诊断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等法律文件,不得随意泄露、擅自修改和销毁。

66.医疗机构录入及上传患者相关信息时,应在国家指定网址进行,避免患者信息泄露。

67.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等需查阅或借阅病案时,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不得违规查阅或借阅,避免患者信息泄露。

68.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未经病区医护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翻阅。

六、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

69.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

70.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通过各种网络渠道及线下途径,介绍、引导、诱导患者到其他指定医疗机构或场所就诊。

71.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利用执业之便推荐、介绍、引导患者加入微信公众号、企业微信等各类线上诊疗平台。

72.严禁医务人员明确表示自己在院外指定地点出诊,推诿患者。

73.不得以纸条、便签等形式变相开具院外处方,引导患者院外指定地点购药。

74.不得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不以病人病情为原则,在院内科室之间转诊。

75.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务人员不得在主要执业机构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

76.严禁向患者强制或变相强制介绍基因检测、院外购药等各类第三方服务的不正之风行为。

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

77.坚持公平原则,共建公平就医环境。

78.医疗机构导诊人员不得在指导患者就诊中倾向性引导。

79.应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医院的全部号源信息,便于群众实时查询、了解号源信息。实行网上挂号的,应将专家号源全部开放、分时段预约,并保证预约系统安全;实行现场挂号的,应严格执行“实名制”原则为患者办理门诊挂号、收费等服务,严禁私收财物、倒卖号源及倾向性挂号行为。

80.医疗机构住院部所有科室应在显著位置向患者公示床位总数、当前空床数、次日拟出院患者数、拟入院患者排队信息以及拟手术、介入等特殊治疗患者排队信息,保证公开、透明,严禁收受好处。

81.各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紧缺药品、耗材监控管理,严禁囤积、加价或捆绑出售,严禁各类工作人员在采购、使用等环节中暗示、勒卡、索要、收受好处。

82.严禁在挂号、门诊诊疗、排队检查、住院等待、床位安排、手术安排等方面带熟人插队加塞,严禁私自预留或优先占用紧缺药品、耗材。

83.严禁倒卖门诊号源、住院床位、手术安排、检查检验预约、药品处方、紧缺药品耗材等医疗资源,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公肥私。

八、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

84.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以患者为中心,尽心尽责为患者治疗。

85.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86.严禁参加患者或其亲友组织安排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87.对无法拒绝的“红包”,应如实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交医院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为收受“红包”。

88.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红包”、回扣处理登记及档案管理工作。

89.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廉洁教育,增加医疗资源信息的公开透明度,消除“红包”产生空间。

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90.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包括但不限于以药品、设备耗材等销售为条件的讲课费、科研经费、学术交流活动经费、差旅费等,现金、礼品卡、购物券等有价证券,论文发表便利、个人关系疏通等其他便利。

91.严禁参加或接受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宴请、礼品、旅游、学习、考察、健身或其他休闲娱乐活动。

92.严禁接受相关单位或者代理人报销应由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其亲属和其他关系人支付的费用。

93.严禁参加以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的推荐、采购、供应或使用为交换条件的推广活动。

94.严禁在基本建设、科研活动、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中,索取或接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个人)或经销人员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贿赂。

95.应按照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三定”“三有”(“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接待医药代表,严禁私自会见医药代表。

96.加强内部巡查/(巡察?)制度,对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经销人员进入医院内部与医务人员接洽营销行为进行预警、监测和及时处理。

97.严肃查处在医院门诊、住院部、药房等区域出现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违规向医务人员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进行商业洽谈的行为。

98.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条款。

99.对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2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对被列入其他省级区域内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2年内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

100.公开监督举报方式,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并及时反馈,对核实的输送回扣行为要及时上报纪检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