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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2023年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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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我委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专家对《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2023年版)》(以下简称《告知承诺管理办法(2023年版)》)。

一、起草背景

我委于2018年11月印发的《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已实施近五年,部分条款需进一步修改完善。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文件,对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提出新要求,需要对《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告知承诺管理办法(2023年版)》主要对审批依据、申请许可需要材料、从业人员卫生管理、现场核查要求进行了修订。

(一)更新审批依据。按照国家新要求,将原审批依据由“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修改为“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二)优化申请许可需要材料。在办理许可证时需提交材料中增加了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评价报告。

(三)明确许可与监管部门信息互通及现场核查要求。进一步明确许可实施机关应及时通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未营业信息的规定;增加对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涉及水质净化消毒等重要卫生设施的公共场所的现场核查要求。

(四)完善从业人员卫生管理。修改了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规定,限定为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

(五)规范部分内容表述。一是将“第四条(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办理;(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修改为“第四条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证办理;(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二是将“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办理申请时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修改为“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证办理时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等。

相关链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2023年版)》《四川省公共场所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