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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供水设施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的通知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17-02-09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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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水利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供水设施建设项目预防性

卫生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局,科学城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强化饮用水卫生源头管理,防止介水传染病和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保障群众饮水卫生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供水设施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

饮用水卫生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做好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责任重大。饮用水卫生安全涉及取水、制水、供水全过程,在供水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竣工验收时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防止建成的供水设施及其工艺流程不符合卫生学要求,是饮用水卫生安全关口前移,从源头降低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的有效手段。各级卫生计生、规划建设、水利水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供水设施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将其作为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规划建设、水利水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镇供水和农村饮水设施建设的管理和运行维护,督促供水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在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阶段开展卫生学评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供水设施选址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提出预防性卫生审查意见。

二、建立机制,强化协作

各级卫生计生、规划建设、水利水务等部门要加强配合,通力合作,发挥各部门的职能特点和工作优势,建立健全供水设施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机制。规划建设和水利水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选址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加,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通知或建设单位申请审查时,根据评审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参与技术评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环节探索采取并联审批方式,将预防性卫生审查纳入并联审批内容,提高审查效率。

三、规范内容,严格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供水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阶段提交材料中,应当包含供水项目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卫生学评价内容或专篇。初步设计报告中应编制卫生风险识别、卫生安全措施等卫生学专篇,有水源水质识别、取水点卫生状况和流行病因素等内容的水源水评价,对规划设计的水质处理工艺及输配水管网进行卫生学评价;竣工验收报告中还应有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试运行期间出厂水和末梢水检测报告。参与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卫生标准、规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预防性审查结论, 发现有生产厂区平面布局、制水工艺及卫生设施选择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内容,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参与初步设计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审核的人员不得参与评审。

四、加强宣传,强化监管

各地要加大饮用水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强化相关部门依法行政、供水单位依法执业的意识,形成加强供水设施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的共识。各级水务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项目的监督管理,积极督促建设单位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的预防性卫生审查意见进行整改落实,确保预防性卫生审查取得实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参与预防性卫生审查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管理,确保其依法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