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该条规定现在是否有效?若职工向单位提供爱婴医院出具的女职工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后,是否能享受增加一个月纯母乳喂养产假?四川省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按该条规定执行?
您好!您于2024年10月9日在省卫生健康委官网平台咨询“关于纯母乳喂养假”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该条规定现在有效。若职工向单位提供爱婴医院出具的女职工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后,能享受增加一个月纯母乳喂养产假。四川省用人单位应当按该条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事业的监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