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卫健委:现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二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那么非使用产生的副产物(例如污水处理站生化段产生的硫化氢、氨等)是否适用此条例呢?敬请回复,谢谢!
您好,来信收悉。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普通的污水处理站不适用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管理要求,但企业需根据其实际情况和特点评估污水处理站的风险,以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同时,污水处理站可能产生硫化氢、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需要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做好劳动者的日常职业健康保护和应急救援管理。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