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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四川省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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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我要留言
2025090100000034

我公司需要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按照原安监总局90号第二十六条、卫健委5号令第十四条及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验收工作是由建设单位组织,请问是否需要省、市职业卫生的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是否需要省、市职业卫生的主管部门派人参加?

已办结
2025-09-03

您好,来信收悉。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2017〕90号)规定,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是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的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职业卫生的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感谢您对四川省卫生健康工作的支持与关心。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