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及医疗服务领域作风建设,全面推进制度创新和源头治理,提升医院管理整体水平,推动卫生计生行风建设健康发展,我委组织制定了《2017年全省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医政医管处联系人:于婵 张志强
电话:028-86134205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7日
2017年全省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工作要点
2017年,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全面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医疗服务领域作风建设,全面推进制度创新和源头治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医务工作者收受“回扣”案件的查办力度,重点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医疗服务收费和医疗质量管理,严肃行业纪律,提升医院管理整体水平,推动卫生计生行风建设健康发展,实现行业形象明显改变。
一、认真落实行风建设主体责任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要落实行风建设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纪检分管领导要强化监督、主动作为,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医疗机构班子成员要遵守党章党规、坚持理想信念、树立“四个意识”、按照“四讲四有”的标准,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严肃开展党内政治生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医改重点任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特别是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贯彻落实行业作风建设“九不准”监管。
二、制定医德医风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印发《四川省医德医风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到2020年,全省医疗机构医德医风管理架构基本健全,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得到明显加强,医务人员“为民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医德医风建设广泛融入卫生计生政策,“尊医重卫”的社会氛围基本形成的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100%市(州)和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配备专职的行风建设人员,二级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专职行风建设人员。
三、开展医务人员收受药品耗材疫苗“回扣”综合治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发现问题苗头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涉及的药品药械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预防性提醒谈话;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按相关规定,及时查处药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商业贿赂行为。通过一年专项整治,努力实现系统内医务人员收受药品、耗材、疫苗“回扣”行为明显遏制,落实行业作风建设“九不准”意识明显增强;系统内收取药品、耗材、疫苗“回扣”、乱收费、责任心不强、推诿扯皮,以及医疗服务态度差、诊疗服务价格公示不清等不规范行为明显改善;医药购销领域基本呈现“不能送、不敢收、不想收”的格局,风清气正、廉洁行医的从业环境基本形成。
四、完善行风案件督查督办制度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完善行风投诉案件分类查处制度和重点案件督查督办制度。建立一般案件办理流程、重点案件查处程序,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部门、责任人、时限规定、结果使用等具体要求。各地结合实际,适时组织成立重点案件查处专家组,负责当地案件的查处工作。我委将适时组织专家对督办案件办理结果进行现场核实,撰写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为处理案件提供依据。
五、强化医疗机构信用管理
依托三医综合监管平台,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信用管理系统,对各类医疗信息实时抓取、比对核查、综合分析等,实现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全程精准和动态监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将信用管理系统结果与医师定期考核、医疗机构校验、医院等级评审、评先评优、项目经费等挂钩。
六、继续深入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工作
2017年对四川省肿瘤医院、四川省第四人民医院、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巡查,同时加大对市州大型医院巡查工作的巡查督导力度,强化巡查引导、防微杜渐作用。
七、进一步加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监管力度
落实医疗机构上划一级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完善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开展医疗质量年度分析,对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学科服务能力排名公示,各级医疗质量由“要我管”向“我要管”转变,推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落实。
八、强化计生制度管理工作
把计划生育“三项制度”政策内容纳入计划生育宣传总体规划,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调查、公示、审核等重点环节,紧紧围绕对象婚姻、生育、收养、节育等重点内容,做好对象资格确认。规范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出生统计报告、B超、孕情和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及专人管理等制度,完善打击“两非”工作措施。
九、加强行风建设宣传教育工作
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如制作警示宣传教育片、制作反面教育素材等,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强宣传报道,形成高压态势,形成有利于系统行风转变的舆论氛围,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同时,结合“两学一做”活动,积极开展职业道德和法纪教育,树立并宣传先进典型。
十、建立医疗机构投诉公示制度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公布从业人员“正面清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负面清单”(医疗卫生行业“九不准”)制度。2017年4月30日前在医院醒目位置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医疗卫生行业“九不准”具体内容;公开院内投诉方式以及全省统一的12320投诉电话,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公示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与单位评先评优、医院等级评审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