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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2023-12-28
  • 发布日期: 2024-01-10
  • 文  号: 川卫医政函〔2023〕415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症、心血管病、呼吸区域医疗中心名单的通知

川卫医政函〔2023〕415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委直属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优质医疗资源布局,加快推动我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按照《四川省“十四五”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实施方案》要求,我委出台了四川省重症、心血管病、呼吸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启动申报工作。经地方上报、形式审查、线上评审、现场答辩等综合评定,我委研究确定了四川省重症、心血管病、呼吸区域医疗中心名单(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各相关市(州)要切实履行地方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经费、政策支持措施落实落地。各项目医院作为省区域医疗中心的责任主体,负责中心日常运行和管理,要落实中心主任负责制,投入一定经费和专门人员,根据其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严格按照建设方案要求,以改善医疗服务、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绩效考核等重点工作为抓手,对标对表扎实推进相关专业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我委将进一步健全考核和退出机制,适时对各区域医疗中心开展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