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卫函〔2024〕182号
王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设全省医疗机构统一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议》(第0140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省上统一建设电子病历系统
按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促进行动(2021-2025年)》(国卫医发〔2021〕27号)文件要求,到2022年,全国二级和三级公立医院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平均级别分别达到3级和4级,我省目前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已完成电子病历系统建设。由于不同级别、不同类型医疗机构开展业务类型和信息化建设水平存在差异,对电子病历系统所具备的功能、应用范围、病历数据质量、系统运行的基础环境等方面的需求也不尽相同,因此省级层面难以统一建设满足所有医院需求的电子病历系统,而是由各医疗机构在遵循《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医院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等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需求建立满足医院全流程闭环应用管理、为医院决策提供支撑的电子病历系统。
二、关于电子病历安全保护措施
在电子病历数据互通共享的安全保护上,去年10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信息互通共享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中提出,建立完善符合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场景的网络与数据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健全网络与数据安全信息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我委印发《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医疗机构要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和数据安全保护。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责任制度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加强数据安全权限和数据审批管理,保障数据的收集、传输、使用、存储全生命周期安全。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