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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11510000MB1528691/2025-00001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2025-01-09
  • 发布日期: 2025-01-10
  • 文  号: 川卫规〔2025〕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卫规〔2025〕1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委(局)直属各单位,国家委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第1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月9日

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医教协同 加强临床医学人才培养的意见》《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和原四川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

(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三)通过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攻读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以下称“专硕研究生衔接住培人员”);

(四)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四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并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及有关单位优势和作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制订全省培训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

第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办)设在委科技教育处,省医学科技教育中心承担日常工作,负责全省西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省卫生健康委领导和指导,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政策和要求,组织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二)负责制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管理制度、标准和规范,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质量监督和效果评估,公布相关信息;

(三)负责组织培训基地及其专业基地的审核、认定、评估及动态管理等,组织开展培训招收、考核、结业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人员、师资能力培训、师资资格认证和备案管理工作;

(四)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管理的指导和培训基地对培训对象管理实施情况的监督,负责培训对象学籍注册,审核培训对象学籍异动,监督培训对象待遇保障落实情况等;

(五)负责省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综合信息管理网站建设、维护等工作,负责组织完成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数据汇总上报。

第七条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培训基地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政策措施,制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负责辖区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辖区内培训基地做好培训对象的招收、结业、日常管理和师资培训等工作;

(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发现解决培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  培训基地原则上设在三级甲等医院,培训基地应当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调领导机制,基地主要行政负责人为培训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为具体负责人,职能部门和临床科室参与,全面负责本基地培训工作。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作为协调领导机制办公室,具体承担培训招收、实施和考核及培训对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健全并组织实施培训管理制度,对各专业基地和协同单位实行一体化管理,定期督导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二)建设符合相关标准的临床技能培训中心,配置专职管理人员,负责临床技能相关培训活动的设计和实施;

(三)按要求设置足够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科学制定师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师资遴选、培训、聘任、考核、激励和退出机制。

第九条  各专业基地成立培训教学小组,健全组织管理机制,负责本专业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落实带教和管理职能,完成本专业培训任务。

第三章  培训基地

第十条  培训基地应达到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经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的专家委员会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评审合格后,由省卫生健康委在委网站公示,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复核。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为综合医院的,应承担全科医生的培训任务,独立设置全科医学科并有效运行。全科专业基地除临床基地外还应当包括基层实践基地。

培训基地拟申请专业基地的相关科室缺如,或诊疗疾病范围不能充分满足培训基地标准和专业基地细则要求的,可联合能补足该专业基地条件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其他专科医院等作为协同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开展协同培训。每个培训基地的协同单位总数不超过3家,需协同的专业基地总数不超过3个。协同单位接受培训基地统一管理,实行统一招收注册、统一培训计划、统一教学管理、统一考试考核。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统一组织实施。培训对象在协同单位完成培训的时间原则上累计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会同相关科室制订和落实本专业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计划,实施轮转培训,并对培训全过程进行严格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应具备满足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培训要求,数量充足,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带教师资队伍。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订科学合理的培训方案,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岗前培训制度、培训保障制度、师资管理考核制度、教学评估制度、专业基地考核制度、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等,加强全过程监管与培训效果激励,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五条  对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综合评估,建立不合格基地退出机制。对达不到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要求或培训质量难以保证的,未按要求开展招收、培训、考核的,培训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或其他违反培训有关规定的,由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和我省动态管理工作要求,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减小培训规模、暂停培训资格、取消基地资格等处理。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申请撤销培训基地资格的,应主动向省毕教办提出撤销基地资格申请。

第四章  培训招收

第十七条  培训招收工作以需求为导向,由省级卫生健康委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确定的培训计划名额内统筹组织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兼顾专业均衡,以需定招,重点向全科、儿科、儿外科、精神科、妇产科、麻醉科、急诊科、临床病理科、重症医学科等紧缺专业以及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第十八条  培训基地对报名对象资质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组织招收考核。招收考核可采取笔试、面试或两者相结合等形式进行,通过对报名对象的综合素质和临床能力测评,确定拟录取对象及其接受培训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培训基地应采取适宜形式公布招收简章、公示拟录取名单。

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招收录取结束后,省毕教办可在招收计划剩余名额内进行补录。培训基地对报名补录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录取,重点补充有名额空缺的紧缺专业。

第二十条  培训基地应将本年度招收且报到的培训对象名单报省毕教办进行学籍注册。未经注册者,不得纳入培训,不得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结业考核。全部录取工作结束后,由省毕教办备案本年度实际招收培训对象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第二十一条  对在培训招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培训申请人,取消其当年报名、录取资格;对录取后无故不报到或报到后无故自行退出等情节严重者,由培训基地向省毕教办备案,取消本年度培训资格,3年内不得再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二条  专硕研究生衔接住培人员的培训学籍注册由培训基地报省毕教办完成。

第二十三条  培训基地招收计划完成情况,将作为招收名额分配、年度综合评价、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培训实施

第二十四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培育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依据相关标准分专业实施。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能力、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重点提高临床规范诊疗能力,适当兼顾临床教学和科研素养。

第二十五条  培训基地应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监控,建立质量监督体系,定期开展质量检查、评价与反馈。落实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应当及时、准确、详实地记录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作为培训考核和培训过程追溯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培训年限一般为3年。已具有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参加培训,由培训基地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对其进行临床工作能力测评,根据测评结果确定实际培训时间,原则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2年,博士研究生毕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年。

专硕研究生衔接住培人员的临床轮转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临床实际培训时间不少于33个月,达到各专业培训标准细则的要求。临床能力考核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进行。

第二十七条  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延期培训按照“个人申请、双向选择、费用自理”的原则,由培训对象本人在核定的培训年限内提出延期培训申请。培训对象为单位委培的,须经委培单位同意;培训对象为专硕研究生衔接住培人员的,须经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经培训基地审核同意并确定延期培训时间和内容后方可纳入延期培训。

延期培训时间和内容由培训基地根据培训对象申请延期的具体情形确定。进入延期培训的培训对象,须按延期培训时间和内容继续在培训基地完成培训,延期培训期间费用由培训对象个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规范化培训前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培训对象,应当将培训基地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培训期间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可在具有执业资格的带教师资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相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医师执业证书应当注明类别,可不限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规范化培训信息。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业范围和地点。依法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可以作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

第六章  培训考核

第二十九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以过程考核为重点。

第三十条  过程考核是对培训对象培训过程的动态综合评价,主要包括日常考核、轮转考核、年度考核,包括医德医风、临床职业素养、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内容。

(一)日常考核由培训指导医师负责,按照《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考核手册》要求,对培训人员日常临床工作量、收治病种及例数、技能操作和病历书写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

(二)轮转考核包括日常综合测评和出科考核,由培训轮转科室在培训对象出科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记录在《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考核手册》。轮转考核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须根据实际情况延期、补训或重修该学科。

(三)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负责,在培训对象完成每一年度培训后,组织实施全院统一的年度考核,并将综合评定结果记录在《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考核手册》。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顺延1年。

第三十一条  结业考核是衡量培训整体效果的结果性综合评价,包括专业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由全省统一组织实施。

(一)专业理论考核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形式进行,主要评价培训对象综合运用临床基本知识、经验,安全、有效、规范地从事临床诊疗活动的能力。

(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按培训专业分类,在省卫生健康委认定的考核基地,采取模拟操作或临床操作考核形式进行,主要检验培训对象规范的临床操作技能和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的能力。承担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任务的考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相应临床学科职称,并具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带教经历。

第三十二条  过程考核合格和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按照核定的培训年限,完成过程轮转并过程考核合格、且通过医师资格考试的培训对象,核定培训年限结束当年应申请参加结业考核,经培训基地初审后,将审核情况报省毕教办核准。

培训对象在办理了延期培训且继续按延期培训核定的时间、内容在培训基地完成培训后,如符合结业考核报名条件,应按规定申请参加结业考核。其中,延期培训结束时间早于当年结业考核规定的能完成培训任务时间的,应申请参加当年结业考核;延期培训结束时间晚于当年结业考核规定的能完成培训任务时间的,应申请参加次年结业考核。

第三十三条  未通过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专业理论考核或其中任一项者(含未申请和未参加),可申请参加次年结业考核,累计可以连续参加3个年度(包括核定培训年限结束当年或延期后应首次参加结业考核当年)结业考核。已合格成绩3年(含结业考核当年)内有效。

连续3年(含结业当年)内未通过结业考核者,如再次申请结业考核,需重新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颁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培训考核中违纪违规人员的处理,参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有关精神执行。

第七章  培训师资

第三十六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师资(以下简称培训师资)包括教学管理师资、住院医师指导医师和住院医师导师。

(一)培训基地应设置教学管理师资,负责专业基地教学安排和培训日常工作,其资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要求。

(二)指导医师应当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级技术职称,并符合各专业基地细则要求,负责落实培训计划,指导和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医疗文件书写、临床操作,定期审核培训记录,并根据培训基地统一安排承担理论课讲授工作。每名指导医师同时带教的培训对象人数需符合各专业基地细则要求。 

(三)住院医师导师从指导医师中选拔,负责了解培训对象的整体培训情况,并对其课程学习和科研活动进行指导。

第三十七条  培训师资应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师资培训并取得师资合格证书。培训基地负责本基地师资的院内培训。省毕教办负责开展师资省级培训,颁发省级师资合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  培训师资应熟知相应专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培训流程和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培训、考核及管理工作,不得随意更改培训计划、培训流程和培训内容。

第三十九条  培训基地应制定培训师资的遴选、培训、激励与使用制度,实行教学双向评价。培训基地对培训师资的个人素养、教学能力和教学管理工作效果进行年度考评,培训对象在出科考核后对师资进行满意度评价。培训基地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双向评价结果作为师资评优评先、晋职晋级、绩效奖励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八章  培训保障

第四十条  培训对象按身份类型分为三类: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以下简称社会人);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单位人),单位人分为本单位委派培训对象和外单位送培培训对象;专硕研究生衔接住培人员。

第四十一条  社会人由培训基地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培训期间双方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到期后依法终止,培训对象自主择业。外单位送培对象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专硕研究生衔接住培人员接受研究生培养单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由研究生培养单位统筹负责。

第四十二条  培训对象人事(个人)档案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建立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以适宜方式不断改善和提高培训对象收入水平。政府对按规划设置的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给予必要补助。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奖学金等形式支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四十四条  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应遵守培训基地有关管理规定,并依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培训对象应承担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及应由个人负担的其他费用。

(一)社会人由培训基地视其年级层别、学历层次、执业资格取得情况、培训表现和临床工作考核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收入标准并承担全部补助。标准参照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确定。对参加紧缺专业规范化培训的社会人,其收入标准须适当高于其他专业同类培训对象,具体浮动标准由培训基地制订。培训基地要解决社会人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办理。

(二)单位人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委派机构发放的工资低于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的部分,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

(三)专硕研究生衔接住培人员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培训基地可根据培训考核情况向其发放适当生活补贴。

(四)培训对象的休假,由各培训基地根据劳动合同法,参照培训基地在职职工休假制度执行,核定的培训时间内累计超过15天的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除外)应补齐相应的培训时间和内容。

第四十五条  培训基地应为社会人和定向医学生(本科)参加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提供免费住宿或住宿补贴。委培培训对象住宿由培训基地和委派单位协商解决。

第四十六条  培训基地应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设置教学津贴补贴,对承担教学及教学管理任务的师资予以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及教学津补贴标准由培训基地制定。

第四十七条  面向社会招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培训对象培训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在招聘、派遣、落户等方面,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对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在人员招聘、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方面,与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第四十八条  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个体行医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予以优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卫发〔2016〕92号)、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5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卫发〔2016〕93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西医类别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可参照此办法管理。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由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相关链接:《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