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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11510000MB1528691/2024-00004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2024-12-17
  • 发布日期: 2025-01-09
  • 文  号: 川卫规〔2024〕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卫规〔2024〕4号

省疾控局,委(局)直属各单位,国家委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委机关相关处室,委管社会组织: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经2024年第10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17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主管社会组织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促进委管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管社会组织,是指由省卫生健康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

第三条  委管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四川省对社会组织的有关管理规定,围绕国家、社会、群众和卫生健康工作需要,依法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管理内部事务,接受省卫生健康委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按照“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原则对委管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实行“牵头内设机构抓总、业务内设机构和业务指导单位负责、职能内设机构配合”的管理机制。省卫生健康委设立委管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委社管办),由委科技教育处承担相应职责,负责委管社会组织综合指导和日常监管职能,省医学科技教育中心协助承担日常工作;业务指导处室负责指导委管社会组织建设发展工作;业务指导单位具体负责委管社会组织的业务发展、日常监管和工作协调;委人事处、财务处、宣统处、国合处、机关党办(审巡处)等职能处室分别按职责负责委管社会组织兼职、财务、意识形态和统战工作、涉外交往、党的建设和审计等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委管社会组织的指导、监督情况纳入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述职述责述廉内容。

第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委管社会组织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委管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委管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监督、指导委管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加强党的建设,监督日常管理、人员管理、重大事项管理及财务管理等;

(四)负责委管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的初审;

(五)负责规范和监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在职、退(离)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期间履行职责、领取报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行为;

(六)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委管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委管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第六条  委社管办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调业务指导处室、业务指导单位、职能处室加强委管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定期召集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解决委管社会组织监管中的突出问题;

(二)牵头对申请成立委管社会组织提出审查意见,对年检提出审查意见;

(三)牵头对登记备案变更事项进行确认,对日常办事机构、分支及代表机构设立及换届情况进行备案管理,对章程进行审核;

(四)牵头对非换届期拟新任的领导班子成员和法定代表人选提出审查意见;

(五)牵头对换届改选方案、章程修改提出审查意见,指导换届改选;

(六)牵头监督检查委管社会组织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其按章程开展业务,对重大活动实施方案提出审查意见;

(七)牵头对注销申请提出审查意见,指导注销登记;

(八)对退休委管以上领导干部履职、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经费情况进行年度备案。

第七条  业务指导处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每年至少听取一次负责指导的委管社会组织业务发展、行业自律等情况汇报和其业务指导单位履职情况汇报;

(二)指导其按章程开展业务,指导年检,提升办文办事办会能力,对年度学术计划、新增学术活动计划、重大活动实施方案提出审查意见;

(三)指导按期换届改选,对换届改选方案、章程中业务范围修改、登记及备案事项变更提出审查意见;

(四)掌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班子和分支及代表机构负责人组成及登记备案事项变更情况;

(五)推动委管社会组织在制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声誉、调解处理纠纷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六)对注销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  业务指导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本单位指导的委管社会组织业务发展、行业自律和其他工作情况汇报,每年至少向其指导的社会组织对口业务指导处室汇报一次履职情况,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二)监督其按章程开展业务,督促指导年检,督促提升办文办事办会能力,对年度学术计划、新增学术计划、重大活动实施方案提出初审意见;

(三)督促指导换届,对换届改选方案、章程修改提出初审意见;

(四)对登记及备案事项变更,日常办事机构、分支及代表机构设立及换届情况进行备案管理;

(五)监督兼职人员履行兼职审批、备案手续;

(六)对注销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协助清算。

第九条  职能处室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人事处负责委管及以上干部(含退休)兼职审(报)批、备案手续;负责统筹表彰奖励,指导委管社会组织按有关规定申报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财务处负责指导财务管理,监督指导委管社会组织落实民政、发改及市场监督部门收费管理规定;配合民政、发改及市场监督部门查处委管社会组织违规收费行为。

(三)宣传统战处负责指导做好意识形态及统战工作。

(四)国际合作处负责国际会议报批,指导国际及港澳台交流合作,指导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流合作。

(五)机关党办(审计与巡察处)负责党组织审批,指导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发展,指导党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负责党组织、党员表彰;根据工作需要对委管社会组织进行专项审计,并督促指导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督促业务指导单位指导委管社会组织开展廉洁教育、风险防控、预防腐败等工作。

第三章  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管理

第十条  省卫生健康行业党委接受省委两新工委领导,负责全省卫生健康系统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将委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行业党委工作计划统筹部署、整体推进,引导委管社会组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一条  委管社会组织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工作机制。坚持党组织“应建尽建”,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尽转”,凡有中共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应申请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中共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可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和支持下,联合建立党组织;没有中共正式党员的,要配合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委管社会组织要健全党组织设置,选优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秘书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相关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从管理层中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

第十二条  委管社会组织应当完善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生活制度,规范有效开展党组织活动;规范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严格党员教育,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健全把党员培养成社会组织负责人和把社会组织负责人培养成党员的“双培养”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三条  委管社会组织应严格落实党中央、省委及委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和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履行好意识形态工作政治任务和政治责任,定期研究重大问题,部署相关工作,落实细化措施,完善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各类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  委管社会组织应贯彻落实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党中央、省委及委党组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要求,聚焦“组织、阵地、品牌”三大建设,强化思想政治引领、搭建作用发挥平台、打造统战活动品牌,积极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党外代表人士发现、联系、培养、使用、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引导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立足本职岗位积极建言献策,发挥社会组织党外代表人士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章  引导发展

第十五条  支持委管社会组织创等升级,引导社会组织依据章程、业务范围和自身专长开展专业化、差异化、个性化服务,建设具有竞争力的服务品牌。

第十六条  引导委管社会组织聚焦全省卫生健康中心工作,发挥科技、人才等方面的优势,服务健康四川建设、乡村振兴、川渝两地卫生健康协同发展、万名医护人员走基层等决策部署,积极投身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和慈善事业。

第十七条  发挥委管社会组织专业化作用,积极参与卫生健康行业标准化建设。支持委管社会组织与行政部门、医学院校、科研院所交流合作,联合开展调研咨询、建言献策、课题研究、行业评估等活动。

第十八条  鼓励委管社会组织参与医药健康产业建设,支持委管社会组织与企业联合举办科研学术会议,开展产研对接交流,推动科技创新资源与产业需求精准对接。

第五章  兼职管理

第十九条  省卫生健康委在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下同),确需兼任的从严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且兼职不得超过1个。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重新履行报批手续,且在同一社会组织兼职累计不得超过两届或10年。

兼职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兼职期间履职、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参公管理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委管医疗机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班子成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组织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兼职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对到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兼职,从严把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所属的院系所、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双肩挑”人员、所属的院系所、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且在同一社会组织兼职累计不得超过两届或10年。

其他委直属单位班子成员兼职参照在职党政领导干部兼职要求执行,且原则上不兼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秘书长等职务。

第二十一条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且兼职不得超过1个。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且在同一社会组织兼职累计不超过两届或10年,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组织或兼任境外社会组织职务。

第二十二条  省卫生健康委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其他干部〔含退(离)休干部〕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在同一社会组织兼职累计不超过两届或10年,退(离)休干部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第二十三条  同一人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社会组织的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会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监事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四条  兼职干部兼职期间,不得以社会组织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兼职期间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兼职干部本人每年年底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

第六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非必要不新增”原则,严格控制新增委管社会组织。拟新成立的委管社会组织在向民政厅申请名称预登记前,须先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民政厅要求的申请材料(原件)以及佐证材料。如拟成立社会组织与已登记社会组织业务范围相近相似,省卫生健康委向民政厅发函征求意见,并组织相关社会组织及单位对其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或听证。

社会组织获得名称预登记后,由业务指导单位负责监督指导开展会员发展、筹募资金、酝酿拟任负责人、草拟章程(草案)、会员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制度等筹备工作,派员监督第一次会员大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对委管社会组织成立材料进行审查后,报省卫生健康委。经省卫生健康委出具同意其成立并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后,按程序报民政厅。

第二十六条  委管社会组织办理变更登记(含变更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章程核准、备案(含负责人变动、提前/延期换届等)等事项,须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民政厅要求的申请材料(原件)以及佐证材料。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后,按程序报民政厅。

第二十七条  委管社会组织换届,须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后,由社会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换届工作。

委管社会组织应根据章程规定按期进行换届,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并报经民政厅批准后,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委管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由业务指导单位会同业务指导处室、财务处监督指导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结束后,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申请材料(原件)以及佐证材料。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后,向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委管社会组织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政厅要求,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年检书面申请,并附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意的申请材料(原件)以及佐证材料,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后,按程序报民政厅。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委管社会组织应按要求做好以下日常管理:

(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建立健全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落实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建立并落实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加强日常执行机构管理,建立健全行政、人事、财务、印章、档案管理和学术交流、接受捐赠(赞助)、重大事项报告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必须坚持民主决策原则,根据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会议,会议决议和纪要应及时在组织内部公开,并按要求备案。

(三)应当明确日常执行机构(如办公室或秘书处)和专职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行招聘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应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应当加强日常执行机构的规范化建设,通过送学培训、轮岗锻炼等方式,提升办文办会办事能力。

(五)应加强对分支(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评,建立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和分支(代表)机构动态调整机制。对长期未开展活动的,考评排名靠后且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应调整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对确无必要存在的分支(代表)机构应按规定和程序撤销或合并。不得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运营,不得借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设立该机构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承担;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的,必须经设立该机构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授权或批准。

(六)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为企业推广产品,确需委托企业开展咨询服务的,应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履行相关协议,并严格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委管社会组织负责人按如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社会组织负责人是指社会组织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省卫生健康委对委管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主要包括负责人的政治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委管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监事长等人选,也须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把关。坚持把政治标准摆在首位,按照讲政治、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原则严格审查。

(二)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理事长)或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担任(基金会必须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担任,须经会长(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三)委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应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在同一社会组织兼职累计不超过两届或10年。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连选连任。

(四)委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除本人主动申请退会或因违纪违法等不符合任职条件外,原则上应任满一届。如单位调整或职务变动,其兼职应当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管理;单位调整或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有关职务的,应当在3个月内自行辞去。

(五)委管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会长(主任委员)任职可实行现任、候任制度。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会长(主任委员)应由本专业领域具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担任。现任分支(代表)机构会长(主任委员)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连续任期不得超过2届或10年。

第三十二条  建立委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并按如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重大事项(重要人事变动、重要会议及活动、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大额资金收支、对外交往、接收或开展境外捐赠资助等事项)报告制度应当纳入章程并严格遵守,重要业务工作、重大专项工作、重大敏感事件处置、设立或投资入股经济实体、参与乡村振兴和抢险救灾等情况,应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二)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当严格按照《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社会组织研讨会论坛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三)举办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应当严格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等规定执行。

(四)申办、承办、举办和组织参与国际会议等涉外活动,应严格按照省委外办有关要求,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五)开展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流合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要求,向省卫生健康委报送请示,经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要求和程序报批。

(六)创办报纸、杂志和发行其他刊物,须按有关规定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并不得向会员单位摊派征订任务。

(七)委管社会组织不得以省卫生健康委及相关内设机构、相关领导的名义举办各种名目的社会组织活动。

第三十三条  委管社会组织应执行以下财务管理规定:

(一)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财务制度,依法筹集和使用资金,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并接受省卫生健康委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独立账户,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规定,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一般不超过4档,不得具有浮动性),不得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不得强制要求入会和强制收费、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事项违规收费、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通过培训或评价发证违规收费、只收费不服务。

(五)经费应用于开展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所需开支,包括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等,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六)依法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合法使用,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七)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委管社会组织在法定代表人离任、机构注销等情况时,由民政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省卫生健康委也可在社会组织出现问题较多、社会不良反映较强或认为有审计必要时,组织对其审计。

第三十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积极引导委管社会组织独立开展活动,除委托、转移或购买服务等职能工作,一般不作为社会组织活动的指导、支持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社会组织活动,确有必要出席的,由社会组织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申请,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三十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每年根据工作安排,组织相关处室人员,抽取一定比例委管社会组织开展检查。有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限期整改等处理,或提请有权处理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一)1年未开展活动的或未经报批私自开展相关活动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以省卫生健康委及相关内设机构、相关领导的名义举办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九)举办活动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个人参加,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十)未落实省卫生健康委行业自律等有关工作部署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反章程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已脱钩的社会组织,按照国家、省关于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川卫规〔2023〕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链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