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7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重点实验室是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5年,原省卫生厅印发《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发〔2005〕4号),对提升医疗卫生机构医教研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为进一步优化完善全省医学科技创新平台体系,整合创新资源,与临床重点专科错位发展,为创建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等高水平创新平台奠定基础、做好储备,对照国省相关文件要求,并在调研外省先进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形成《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原《管理办法》共7章、23条,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6章、36条,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设立与建设、运行与管理、考核与评估、附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阐明重点实验室的设置依据、功能定位、主要任务,明确依托单位条件、运行机制、实验室分类、联合共建原则等事项。
(二)管理职责。明确省卫生健康委、市(州)卫生健康委、依托单位、重点实验室等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责和任务分工。
(三)设立与建设。明确重点实验室设立原则、申请条件、委市共建原则,并对申请程序、评审程序、建设原则、验收申请和要求等事项作出规定。
(四)运行与管理。明确规定重点实验室组织领导、实验室人员管理、人才培养、运行机制、知识产权管理、成果转化、发展环境等内容,对重点实验室变更申请和违规变更处理进行规范。
(五)考核与评估。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总结制度,对评估要求、评估结果、激励机制等作出规范。
(六)附则。明确重点实验室排除标准、命名规则,规定了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
三、主要变化
《管理办法》将“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和重点专科”调整为“医学重点实验室”,修订后的内容设置更加科学、分类更加精准、定位更加合理、目标更加明确,更加聚焦行业科技,从制度层面厘清了与临床重点专科的边界。
一是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坚持“四个面向”,围绕科技体制改革后的新形势、新要求,对标对表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要求,紧扣以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明确了委级重点实验室的功能定位、主要任务和分类标准,鼓励学科交叉融合和联合共建。
二是进一步规范组织管理。明确了省、市、单位和实验室的四级管理职责,强化重点实验室从申请、评审到验收的全流程闭环管理,新增了实验室学术管理、人员管理、开放运行、知识产权管理、生物安全管理、成果转化等内容。
三是进一步强化考核评估。坚持目标导向、任务导向、结果导向,明确实验室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和定期评估制度,提出评估工作要求和评估结果的分类标准,对评估优秀的重点实验室提出相应的激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