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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11510000MB1528691/2024-00002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2024-11-07
  • 发布日期: 2024-11-13
  • 文  号: 川卫规〔2024〕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卫规〔2024〕2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国家委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委(局)直属单位: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第9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7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健康四川战略,构建完善的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规范和加强省卫生健康委医学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中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全省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行业开展高水平研究的重要开放性基地平台,是引领医学科技创新、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技术供给源头,是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创新与转移转化的重要枢纽,是医学创新人才的培育基地,是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政策的技术支撑与智库。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以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为目的,面向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面向医学科技创新前沿,聚焦全省重大疾病防治需求,解决卫生健康领域关键问题,获取自主创新成果,培养创新人才团队,打造支撑有力、根基深厚、体现四川优势的后备战略科技力量,促进全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在全省合法注册2年以上的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医学院校、医药企业建立,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相关医疗机构可以合作形式积极参与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以高水平运行管理推动高质量建设发展。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原则上由依托单位负责筹措,鼓励依托单位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建设经费,保障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坚持分类管理、多渠道支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根据研究方向,分为学科发展、转化应用、前沿技术、条件保障等四类。

(一)学科发展类依托学科专业目录建设,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及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医学科技创新。

(二)转化应用类按照疾病领域建设,兼顾平台专科、共性技术、医防融合等,鼓励建立疾病诊治新措施、诊疗新方法、探索疾病发病致病新机制。

(三)前沿技术类聚焦引领性、前瞻性、探索性的前沿技术研究,突破事关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以技术创新引领产业变革,支撑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鼓励学科交叉和前沿技术研发转化。

(四)条件保障类原则上以大型队列、科学数据平台、生物样本库、医学科研基础条件、能力提升等为建设目标,为医学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布局面向重大需求,关注新兴交叉学科,促进领域、区域均衡发展。以区域性重大卫生健康问题为重点,探索开展委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和培育基地。发挥资源互补优势,鼓励和支持“政产学研医”深度融合,探索建设医工结合、医企联合、军民融合等联合实验室。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省卫生健康委是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发布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和支持政策措施。

(二)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监督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重点实验室的设立、撤销和重大事项变更。

(四)组织重点实验室验收、评估。

(五)对重点实验室主任实行备案管理。

第九条 市(州)卫生健康委是重点实验室的推荐部门和监管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将重点实验室纳入行业和地方发展规划,贯彻落实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方针和政策,提供必要的支撑发展条件。

(二)组织重点实验室申报推荐,监管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督促依托单位落实建设和运行经费及相关保障条件。

(三)协助省卫生健康委做好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等工作。

(四)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五)核准重点实验室主任并向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将重点实验室列入本单位重点发展规划,提供充分的人、财、物、场地等相关保障条件,予以重点支持。

(二)组织重点实验室申报、论证,建立健全重点实验室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三)推荐、报备、任免重点实验室主任。

(四)负责重点实验室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年度考核,配合完成验收与评估检查等工作。

(五)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申请,经市(州)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围绕研究方向与发展目标开展研究及相关工作,取得有关资质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医学伦理、学术道德、科研诚信、知识产权、生物安全、实验动物伦理、保密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数据和资源开放共享,主动开展行业攻关,服务行业发展需求。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十二条 省卫生健康委围绕全省卫生健康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结合行业需求和学科发展,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择优遴选建设重点实验室,按照市(州)推荐、公开征集、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评审建设、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申请建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承担和完成行业重大科研任务,具备聚集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条件,能够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具备良好的学术氛围。重点实验室申请立项时,优先支持省卫生健康委批准建设的医学重点学(专)科或市级实验室,运行2年以上,并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与质量管理体系。

(二)具有管理能力强、创新意识突出、团结协作的管理团队;学术带头人应当品行端正,业绩突出,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创新研究团队,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三)具有与申请类别相适宜的研究场所和研究条件,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仪器设备价值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四)研究方向紧扣行业需求,目标明确,特色鲜明,从事所在方向研究3年以上,承担过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所属研究领域居国内领先或省内先进水平。拥有与研究方向相关的自主创新成果,成果转化效果突出。

(五)依托单位有支撑本实验室开展高水平科研、临床、教学工作的物质条件、工作基础和经费保障。根据重点实验室规模,确定与之相适应的支持和运行经费,并建立稳步增长机制。

第十四条 委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原则上应当基本满足上述条件要求,遵照“创新机制、突出特色,坚持标准、地方为主”原则,研发领域和方向有明显的地方特色和优势,符合地方发展战略需求,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和较大的发展潜力。

第十五条 由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依托单位按要求提交申请书,经市(州)卫生健康委审核后择优向省卫生健康委推荐。其中,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应签署合作共建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申请单位应当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并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承诺书。

第十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经会议评审和实地考察后择优立项,下达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通知。

根据立项通知,依托单位组织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建设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后的建设计划任务书和论证报告报省卫生健康委核准。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原则。鼓励地方、部门和企业等通过多种形式共建实验室。鼓励国际组织、国内外政府机构、单位和个人以不同形式依法依规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完成后,在建设期满前6个月向省卫生健康委报送医学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书。

未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当在预定建设期满前6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的申请。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期满后未通过验收评审的,取消其建设资格。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依据建设计划任务书及验收申请书,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建议整改、未通过验收三种。建议整改的实验室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在整改期届满前15天再次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验收申请。未通过验收的实验室,取消其建设资格。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依托单位聘任,经市(州)卫生健康委核准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实验室主任应当品行端正,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科或学术带头人,且为全职工作人员,每年在岗时间不少于9个月(特聘专家不少于6个月);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首次聘任时一般不超过65岁(院士不超过70岁)。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等。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人才培养和研究队伍建设机制,通过各种方式加大人才、特别是45岁及以下中青年优秀人才的培养力度,建设和评估周期内,引进培养博士或硕士研究生不少于8人,搭建稳定高水平研究队伍。鼓励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重点实验室建立开放运行机制,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鼓励开展医研企的实质性合作,积极参与重大科技合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规范管理。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当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以重点实验室名义发布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科研成果或信息,应当及时报省卫生健康委,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成果转移转化,加强适宜技术推广,加强与学(协)会的协作交流,发挥引领作用,提高行业疾病诊疗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要营造宽松民主、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营造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和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自我监督。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可就以下事项向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变更:

(一)重点实验室主任因退休、工作变动、重大疾病等原因不能继续主持工作,在不影响建设前提下需要变更实验室负责人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州)卫生健康委审核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变更。

(二)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的,必须做好变更前的调研论证工作,并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州)卫生健康委审查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变更。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擅自进行重大事项调整、变更且未报省卫生健康委同意,或发生泄密事件、重大安全事故、违背科研伦理道德、环境污染事件等情况,相关人员涉嫌违法需要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省卫生健康委将视情况对其予以通报,直至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制度。根据省卫生健康委每年通知要求,重点实验室将上年度绩效考核报告及当年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市(州)卫生健康委审核后报省卫生健康委。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验收合格后实行定期评估制度,评估周期为5年。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制定评估规则,委托或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核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评估工作依照医学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对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一条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和未通过四种,其中优秀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0%,未通过比例不低于1%。根据评估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新认定;未通过评估的重点实验室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三十二条 省卫生健康委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考评结果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在科研项目、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医学科技创新平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已成为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卫生健康委重点实验室、天府实验室、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等更高级别医学科技创新平台的,不再列入省医学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通过验收后,省卫生健康委授予“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XXX医学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或委市共建-依托单位)”称号。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发〔2005〕4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