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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备案工作指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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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要开展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备案工作?

答: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管理工作,满足群众接种需求,保障接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疾控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组织制定了《四川省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备案工作指引(试行)》。

2.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备案的基本条件是什么?医疗机构怎么备案?

答: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备案的基本条件包括以下两点:

一是开展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的医疗机构应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四川省接种单位管理办法(2023年版)》中规定的接种单位基本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具有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疾控)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

(3)具有符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以及相应的冷藏保管制度。

二是根据业务类型和服务内容,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应当分别达到《四川省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指南》《四川省成人接种单位建设指南》《四川省狂犬病/外伤后破伤风暴露预防处置接种单位建设指南》《四川省临时接种点建设指南》中关于场地、人员、硬件设备、药械耗材、资料和公示等有关要求。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四川省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备案工作指引(试行)》中备案流程的要求,提出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和现场核查后,由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级疾控主管部门受理,并将备案情况反馈至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疾控)主管部门。由县级卫生健康(疾控)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辖区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情况。

3.不同类型的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备案有何要求?

答:一是设立常规预防接种门诊承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医疗机构,可同时开展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视为已备案,不再单独备案。

二是仅承担免疫规划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服务的助产机构,如还需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须向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疾控)主管部门备案。

三是仅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开展全人群/成人预防接种服务、狂犬病/外伤后破伤风暴露预防处置服务、设立临时接种点的医疗机构,须向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疾控)主管部门备案。

四是仅承担疫苗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不纳入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备案管理。

(相关链接: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备案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