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托育服务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配套支持措施。近年来,我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发展托育服务作为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重要举措和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予以大力推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面临普惠程度不高、服务质量良莠不齐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全省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育儿家庭对普惠托育服务的需求,2025年7月,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印发《四川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补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健全“一老一小”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发〔2025〕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23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包括管理办法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定义、部门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二章:认定条件及程序。认定条件包括质量有保障、收费应合理、运营可持续等内容,认定程序为自愿申请、审核公示、认定公布。认定后有效期2年。
第三章:补助政策及资金筹集。对经认定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根据实际入托人数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补贴,用于补助机构日常运转。补助所需资金,省级财政补助50%,市、县两级财政补助50%。
第四章:补助申领流程。按照机构申报、县级审核、社会公示、资金拨付等流程申领补助资金,当年9月底、次年3月底前,分别将当年1月至6月、上年7月至12月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第五章:退出机制。包括自愿退出或停止办托的相关规定,以及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取消资格的七类情形。
第六章:资金监管。包括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使用、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第七章:附则。包括文件生效时间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