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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14-05-05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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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等级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委直属单位:

    《(试行)》已经我委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4月29日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2号)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加强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8号)有关精神,为强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规范管理,促进能力建设,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工作依照本办法和《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础条件、业务能力、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性评审。

第三条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包括等级评审、等级复查和抽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周期为5年。等级评审结论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评审结论有效期满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继续使用原等级评审结论。

第二章   评审等级

第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按五个等级划分,依次为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一级五个等级。

第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由省级、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申请,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受理、评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

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评级后,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加强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实施人员的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

第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实行得分制,按照《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细则》规范各级等级评审工作,级别以总分、划级指标分和核心指标分共同划定(等级划定标准见附表)。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对民族地区(含民族待遇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评审等级予以适当倾斜。

第三章 评审权限

第九条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等级评审工作;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二级甲等及以上机构的等级评审和复查工作,并对市(州)评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进行审核。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评审事宜。

    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建市(州)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二级甲等及以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审核,对二级乙等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等级评审和复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以等级评审为抓手,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条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修订)《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细则》。

第四章  等级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设置省、市(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下级机构评审委员会接受上级机构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第十二条  四川省评审委员会设评审专家库,由综合管理、传染病防控、其他疾病防控、健康危害因素防控、检验检测、信息化管理等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组成,每专业4—8名。专家实行聘任制,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聘任,每届任期5年,实行动态管理。市(州)评审委员会建立相应的评审专家库。

第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申请受理、资料初审、专家抽取与派出、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省级专家库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二)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或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综合素质好;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等级评审工作。

第五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评审遵循自愿申报原则,申报等级评审前,应在自查的基础上,提交如下材料: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申请表》,说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申请等级、支持条件、工作计划、已开展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等;

(二)根据《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细则》的自查评分表;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自查报告;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职工因重大违纪违规接受处理情况;

上述材料的时限均为等级评审前3年(含等级评审年度)。

第十六条  省、市(州)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合格的向申请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受理通知,评审委员会适时组织现场评审;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机构说明理由,出具审查不合格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为不合格:

(一)申报材料未达到规定要求;

(二)等级评审材料及有关工作有弄虚作假情况;

(三)不符合《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细则》要求;

(四)因故处于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调查期间,并影响等级评审工作的情况。

申报受理截止日期为每年3月1日。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书面受理后,发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或重大违纪违规事件、重大涉稳事件,可以立即中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程序,并书面告知申请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若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时进行等级评审,应及时报评审委员会核准。

第六章  现场评审

第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现场评审工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领导,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现场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安排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申请等级评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受理通知后,应做好接受等级现场评审的准备。

第二十一条  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若评审专家与申请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等级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申请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二条  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组成现场评审专家组,按照《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对已受理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采取听取汇报、人员访谈、现场考察、查阅文件、技术评分等方式。主要程序与方法如下:

(一)听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规章制度、工作记录及报告;

(三)访谈有关人员;

(四)逐项核实现场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五)专家组合议后向被评审机构通报现场评审情况。

第二十三条 等级评审所涉及的有关文件、文书、材料应当真实。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取消本次等级评审资格外,下一年内不得参加评审。

第二十四条 等级评审专家实行实名计分评判。等级现场评审专家组不得向被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透露评分情况。

第二十五条  等级现场评审结束前,应在等级评审组长、被评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纪检人员监督下现场封存等级评审评分表,骑缝加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章后由等级评审组长报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等级现场评审结束后,等级评审专家组应向被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等级现场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

第二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现场评审专家组在现场等级评审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等级评审工作报告。主要包括:

(一)等级评审工作概况;

(二)各专业组意见;

(三)被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

(四)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上述材料应由等级现场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

第二十七条  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密封的评分表和等级评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拆封评分表,汇总统计评审得分,核对无误后呈报等级评审委员会。

等级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等级评审专家组说明相关情况,直至对某些项目进行重新审议或等级评审。

第二十八条  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要求,提请召开等级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结论,确定评审等级。

第二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及时将等级评审结论报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印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确定通知,授予全省统一制作的等级匾牌。公示有异议的,应暂缓发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确认通知,待调查核实,作出结论后处置。

第七章  复查与抽查

第三十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进行动态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等级以后,经复查或抽查未达到要求的,对其降等级。

 第三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等级评审结论有效期满前6个月,按照等级评审申报程序向原等级评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复查。申请材料按照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已取得等级的机构须2年后方可申请高等级机构评审。

第三十二条  复查及抽查结论与等级评审结论相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复查或抽查专家组的结论,以及第八条的标准直接确定结论。

第三十三条  复查及抽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对原等级进行降等级。被降等级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年内不得申请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

第三十四条  当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须在变更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报告等级评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申请复查。超过3个月未按时申请复查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经查实后取消其等级评审结论,通报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等级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 在等级评审结论有效期间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行业作风、工作质量和疾病防控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等;如经查实在接受等级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撤销原等级评审结论,收回等级匾牌。

第三十七条 未经被评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书面同意,等级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公布等级评审中获得的原始资料和信息。

第三十八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审专家组成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坚持等级评审标准,廉洁评审,客观公正,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放宽标准、收受贿赂。凡发现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取消其等级评审工作资格,通报所在单位和专业技术学会;造成影响等级评审结论等不良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被评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干扰等级评审工作,不得在等级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如有上述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应立即终止等级评审和取消其本周期等级评审资格,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已经完成等级评审的,撤销等级评审结论。

第四十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档案,定期对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对策与措施,合理利用评审结果,不断完善评审管理工作,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管理长效机制。

第四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被评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等级评审期间应设置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干部职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划分标准

等级

总分

划级分数

核心分数

在岗人员数

设备达标率(%)

三级甲等

≥900

300

300

130

85

三级乙等

≥850

250

100

70

二级甲等

≥750

200

260

60

50

二级乙等

≥600

150

40

40

一级

≥500

100

30

30

注:1.在岗人员为正式编制人员和签定了正式劳动协议的聘用人员。

   2.民族地区(含民族待遇县)疾控机构评审相应等级时总分降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