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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资金预算及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20-02-04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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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创新预算管理方式,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卫生健康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加注重结果导向、强调成本效益、硬化责任约束,力争实现预算分配和绩效管理一体化,着力提高卫生健康专项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改变预算资金分配的固化格局,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为开展卫生健康工作、完成特定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由部门预算和卫生健康专项资金组成。包括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安排的卫生健康基本建设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专项资金;以及社会捐赠、上级拨入等其他用于卫生健康事业的资金。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

第三条 财政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强化引导,转变机制。改革财政资金补助方式,将财政投入与预算执行进度、绩效考核等因素挂钩,建立起体现多劳效优者多得、少劳效低者少得的财政补助新机制,引导委直属单位主动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服务水平。

(二)加强考核,正确引导。强化对财政资金的考核评价工作,建立财政资金补助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机制,引导提升财务管理和事业发展水平,加强成本控制,强化人才培养,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健康发展。

(三)动态调整,逐步完善。

坚持将绩效理念贯穿预算编制、执行、评价全过程,对委直属单位的预算编制,以上年预算为基数,对次年及以后年度财政资金分配根据各单位的绩效考核、预算执行等综合考核结果进行安排。对财政资金的补助核算、指标考核体系的设定运用、分类划档、考核评价方法等采取适当动态调整。

第二章部门预算

第四条 部门预算是指反映政府各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情况的政府预算。

第五条 部门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程序;

(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三)统筹兼顾,保障重点;

(四)科学决策,公开透明;

(五)加强监管,绩效考核。

第七条 部门预算工作由省卫生健康委统一领导,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按照《四川省卫生计生委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专项资金分配

第八条 卫生健康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实行“谁分配、谁监管,谁使用、谁负责”的总体原则。卫生健康专项资金分配根据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建设配置标准、疾病防治规划、疫情发生状况、应急事件处置需要、计划生育各项工作要求等因素,并结合各地项目前期准备、以前年度项目完成质量、地方财力水平、卫生健康工作重视程度等情况进行分配。

第九条 归口办理,统一出口,所有专项资金分配预案由项目归口处室商规划与财务处(以下简称“规财处”)拟定或由规财处拟定。规财处负责统一与财政厅对口沟通。

第十条 财政资金额度下达后,规财处根据考核情况及调整因素对预算控制额度进行调整后,将项目及额度分解到项目归口处室,并按照以下要求制定分配方案。

(一)分配使用方案和项目管理(实施)方案同步制定;资金安排与绩效目标同步制定。项目归口处室在返回分配使用方案时,同时将分配说明、分配表格、绩效目标、项目管理(实施)方案返回规财处。

(二)项目归口处室制定分配方案时,要按照规财处提供统一格式的分配说明和统一格式的分配表格进行。

(三)分配方案内容不齐全,分配说明、分配表格、绩效目标、项目管理(实施)方案缺一、非统一格式、分管领导未签字,不得提交反馈。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基建项目分配

卫生健康基建项目由省发改委提出安排方案征求省卫生健康委意见,或由省卫生健康委提出安排方案建议供省发改委参考。

(一)属业务用房建设的,由规财处牵头拟定方案,征求项目归口处室意见后报分管委领导审核,再提交委党组会研究。

(二)属其他业务建设的,由项目归口处室按照全省有关业务建设的总体要求、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划、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拟定项目方案,经专家论证、规财处会审和分管委领导审核后,提交委党组会研究。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分配

(一)资金额度在100万元及以上,中央明确了项目单位(项目对象)或补助标准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归口处室提出分配意见,经分管项目归口处室委领导同意,规财处审核后报分管规财处委领导提交委党组会议题,项目归口处室负责汇报议题内容。

资金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中央明确了项目单位(项目对象)或补助标准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归口处室提出分配意见,经分管项目归口处室委领导同意,规财处把关报分管规财处委领导审核并送委主要领导签批后报财政厅下达。

(二)资金额度在100万元及以上,中央未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对象)或补助标准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归口处室商规财处提出分配建议,经分管项目归口处室委领导同意,规财处与财政厅充分沟通后报分管规财处委领导提交委党组会议题,项目归口处室负责汇报议题内容。

资金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中央未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对象)或补助标准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归口处室商规财处提出分配建议,经分管项目归口处室委领导同意,规财处把关报分管规财处委领导审核并送委主要领导签批后报财政厅下达。

财政部单家下达用于卫生健康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厅的相关规定分配下达。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

(一)资金额度在100万元及以上,纳入年初预算的专项资金,由委党组会研究并按规定程序批复后,由项目归口处室商规财处提出分配意见,经分管项目归口处室委领导同意,规财处与财政厅充分沟通后报分管规财处委领导提交委党组会议题,项目归口处室负责汇报议题内容。

资金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纳入年初预算的专项资金,由委党组会研究并按规定程序批复后,由项目归口处室商规财处提出分配意见,经分管项目归口处室委领导同意,规财处把关报分管规财处委领导审核并送委主要领导签批后报财政厅下达。

(二)资金额度在100万元及以上,预算执行中追加的专项资金,由追加项目归口处室商规财处提出分配建议,经分管项目归口处室委领导同意,规财处与财政厅充分沟通后报分管规财处委领导提交委党组会议题,项目归口处室负责汇报议题内容。

资金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预算执行中追加的专项资金,由追加项目归口处室商规财处提出分配建议,经分管项目归口处室委领导同意,规财处把关报分管规财处委领导审核并送委主要领导签批后报财政厅下达。

第十四条 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无法确定归口处室的,由规财处提出分配意见,与财政厅充分沟通后,报分管规财处委领导审核。资金额度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由规财处提交委党组会审议后送财政厅下达;1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规财处委领导审核并送委主要领导签批后报财政厅下达。

第十五条 其他专项资金分配

(一)明确了项目单位或补助标准、没有明确项目单位或补助标准但采取事后结算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归口处室商规财处提出分配意见,经分管项目归口处室委领导同意,规财处与财政厅充分沟通后报分管规财处委领导审核并送委主要领导签批后报财政厅下达。

(二)资金额度在100万元及以上,没有明确项目单位或补助标准且事前分配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归口处室商规财处提出分配意见,经分管项目归口处室委领导同意,规财处与财政厅充分沟通后报分管规财处委领导提交委党组会议题,项目归口处室负责汇报议题内容。

资金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没有明确项目单位或补助标准且事前分配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归口处室商规财处提出分配意见,经分管项目归口处室委领导同意,规财处与财政厅充分沟通后报分管规财处委领导审核并送委主要领导签批后报财政厅下达。

第十六条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召开委党组会研究分配或调整的专项资金,经项目归口处室分管委领导、规财处分管委领导、驻委纪检组长和党组负责人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先报批,事后及时通报党组成员。

第十七条 预算一经批准,应严格按预算执行,除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或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对部门预算项目进行调剂。确需调剂的,按《省级预算调剂办法》和《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级预算调剂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由项目归口处室具体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款项支付时需报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交规财处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按照统一的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对财政资金支出行为过程及其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和判断。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注重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类实施原则。绩效评价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二十一条 委本级和直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领导,在项目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价或重点评价,并采取现场评价与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工作按照《四川省卫生计生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绩效管理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部门预算绩效管理

(一)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总体要求,以全过程管理为主线,严把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三个关键节点,强化绩效目标引领和绩效结果应用两大支撑,分层分类对接“全方位”和“全覆盖”要求。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100万元(含100万)以上的部门预算项目需在项目库中按照规定格式填报绩效目标,必须详细反映相应工作任务、经费预算的测算过程、达成的效果等。

(二)实行绩效监控,根据设定的项目预算绩效目标,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抽查、实地查验、系统监测、文字说明等方式,动态跟踪反映项目进度、预算执行、各项效益的阶段完成情况。

(三)实行预算支出整体绩效评价,年度结束后,采取自评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单位预算支出进行整体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十三条 转移支付专项资金

(一)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对于转移支付的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分类设立年度绩效目标,并随同资金文件一并下达。

(二)明确跟踪督导措施,项目归口处室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在安排说明及项目实施(管理)方案中必须明确绩效目标及跟踪督导措施。

(三)开展绩效评价,项目归口处室每年一季度对上年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每个项目形成一个评价报告,同一项目将中央和省级资金合并评价,由规财处统一向委党组报告。评价结果能在当年的资金安排中体现奖惩的在当年体现,如当年资金已安排使用结束的,在次年安排使用时体现。

第二十四条 绩效奖惩安排

(一)预算执行进度。编制次年部门预算时,对全年预算执行进度后十位的单位按2%的比例扣减全年机构运行经费

后十位的单位全年预算执行进度较上年同期下降的,在2%扣减比例基础上,再扣减2%;后十位的单位全年预算执行进度较上年同期上升的,免除2%的扣减比例。若编制时未到12月底,按11月底预算执行进度进行扣减。调整出的额度按照全年机构运行经费的基数占比奖励预算执行进度前十名的单位。

(二)部门预算整体支出绩效及绩效目标运行监控。绩效考核排名后十位的单位按1%的比例扣减机构运行经费,调整出的额度按照全年机构运行经费的基数占比奖励绩效考核前十名的单位。

(三)专项预算绩效。项目归口处室在进行分配下达时,对市州原则上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绩效安排,在分配说明中必须写明绩效安排情况。

(四)年终结转结余和注销资金。对于注销资金,按注销金额的10%扣减单位机构运行经费(最低扣减5万元、最高扣减50万元)。项目归口处室安排下达单位的专项资金,同时扣减专项资金预算相同额度;对于结转资金,按结转额度(承担全省性采购资金和按规定跨年度使用的专项资金除外)的2%扣减单位机构运行经费(最低扣减5万元、最高扣减50万元)

(五)审计和巡视巡察结果。在审计、巡视巡察、日常监督等中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和法律法规的情况,酌情考虑调减机构运行经费和专项预算的安排。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非财政拨款资金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规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