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要求,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设置审批,实行执业登记备案。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全省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卫生监督机构每年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两次,在开业后3个月内进行第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中,不再将住房建设、国土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民办非企业等其他部门的审批作为医疗机构审批的前置事项。在简化优化医疗机构审批程序方面,今后在全省范围内,医疗机构举办主体在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审批时,不再提交资信证明、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不用对资金来源、投资预算、投资方式、注册资金(资本)、成本效益预测分析等情况做出说明。
除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外,医疗机构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前提下,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相应诊疗辅助服务,可凭有效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和校验的依据。在保持培训考核机制不变的基础上,将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核发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全部下放到县级。
来源: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