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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10-09-10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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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药政司关于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卫药政管理便函〔2010〕47号)要求,各省要组织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工作,并将监测评价情况上报卫生部。为确保我省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工作任务如期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评价目的
  监测评价各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效果,全面掌握制度实施进展情况,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了解地方在制度实施过程中采取的新措施、积累的新经验,为完善政策措施,稳步推进今年60%地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监测评价范围
  在各市(州)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兼顾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抽取5%的政府办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加评价。抽取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包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
注:按5%计算参加评价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时,凡有小数的,向上收一位取整数。如本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43家,按5%计应为2.15家,则实际参加评价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为3家。
  三、组织实施
  各市(州)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监测评价工作。各市(州)卫生局负责填报附件1指标,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区)卫生局负责填报附件2指标,各抽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填报附件3指标。填报相关指标含义请参考附件4指标参考说明。各市(州)卫生局应复核抽样本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区)卫生局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填报结果。
  四、时间安排
  2010年 9月,各市(州)组织开展本地区的监测评价工作。2010年10月10日前,各市(州)形成监测评价报告并上报省卫生厅。
  五、工作要求
  1、本次评价是30%地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进行的首次全面评价,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准确客观地反映出本地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进展情况,确保监测评价任务按时完成,并以此次监测评价工作为契机,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平稳发展。
  2、评价工作结束后,各市(州)要形成监测评价报告,报告包括评价内容的全部指标,以及制度实施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3、2010年10月10日前,各市(州)卫生局务必统一将盖章后的本地区监测评价报告、各市州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填报的原始材料及其电子版上报省卫生厅。

  联系单位:省卫生厅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联 系 人:江涛   18908099088
  邮    箱:scwstyzc@163.com
  通讯地址:成都市上汪家拐39号四川省卫生厅药物政策与 基本药物制度处
  邮    编: 610041

  附件:1.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指标(市州卫生行政管 理部门填报部分)
  2.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指标(县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填报部分)
  3.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指标(抽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填报部分)
  4.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指标参考说明
     

                              二○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