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保健机构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确定以下医疗机构作为“应急助产机构”,按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调配,应急承接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下普通孕产妇产检和住院分娩工作,保障妇女儿童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 附件:四川省应急助产机构名单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