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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8-2020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19-04-26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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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卫办发〔2019〕11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委(局)直属医疗机构,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 

  为促进大型医用设备合理配置,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2018-2020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我委研究制定了《2018-2020年四川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各地上报的实施方案,省卫生健康委原则同意,请市(州)卫生健康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科学安排分年度配置计划,新增数量不得突破规划总数。 

  二、各地要按照“一干多支、五区协同”战略部署、医改任务、支持民营发展等重点工作任务,强化规划引导作用,建立完善区域布局合理、装备结构科学、使用行为规范、应用质量有保障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管理体系。 

  三、到2020年底,全省规划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1113台,新增498台(其中,PET/CT 19台、手术机器人8台、伽玛刀11台、64排及以上CT 168台、1.5T及以上MR 242台、LA 50台),示范应用试点29台(CT/MR)。 

  其中,市(州)新增427台,委(局)直属医疗机构、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新增71台。 

  四、为提高规划执行率,确保设备有效使用,两年规划一次下达。规划下达后,各地要组织对规划实施进度和效果进行评估评价,及时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需调整的,市(州)卫生健康委需书面报我委,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我委将适时组织规划中期调整。 

  五、各地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许可初审时,要对配置规划、技术条件、使用能力、人员资质、安全防护等把好关。大力支持社会办医,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成都市、泸州市卫生健康委还应根据自贸区范围和配置规划,在初审意见中予以明确。 

  六、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委(局)直属医疗机构、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收到本通知后,按程序开展配置工作。

 

  附件:2018-2020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实施方案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194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