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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调整试用磷酸氯喹治疗新冠肺炎用法用量的通知》的通知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20-02-29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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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委(局)直属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调整试用磷酸氯喹治疗新冠肺炎用法用量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医疗机构要做好药物使用监测和信息报送,将磷酸氯喹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用法用量、监测情况,在四川省应对新冠肺炎卫生应急调度管理平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个案登记表-当日病情摘要中详细记录并上报。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


    相关链接:关于调整试用磷酸氯喹治疗新冠肺炎用法用量的通知 

   (http://www.nhc.gov.cn/yzygj/s7653p/202002/0293d017621941f6b2a489003524373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