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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务必实事求是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16-12-29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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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各单位正在组织填报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填报个人事项的核心要求是如实,即实事求是。党员干部千万不能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只当作“个人”的事,这其中有纪律“红线”,小心别碰着。

党章党纪划定“红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明确,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何为“情节较重”?主要是指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存在故意瞒报等严重对组织不老实、不忠诚的情形。比如,明明有房产多处,却只报一处;明明有股票多支,却不填报等。

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既是组织纪律的要求,也是党员“对党忠诚老实”的体现。《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关于“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中规定,党员要“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这就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组织,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监督。

对于党员干部填报的个人事项,相关部门一般以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两种方式来核实。随机抽查体现普遍性,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抽查比例为10%;重点抽查体现针对性,凡是拟提拔为副处级以上干部人选、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拟转任重要岗位人选、换届时拟继续提名的人选等,都要进行核实。对巡视工作中需要核实的对象、群众举报反映的对象等进行核实。

  “家事”“家产”该报不报也“犯纪”

20105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指出: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根据《规定》,领导干部须报告14项个人有关事项。其中涉及“家事”方面的8项,主要包括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涉及“家产”方面的6项,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投资等情况。同时,《规定》还要求领导干部就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郑重向组织作出书面“承诺”。

除了每年一次的集中报告外,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如果发生了变化,也需在事后30天内进行“随时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以下8个方面:婚姻变化情况;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规定》第十七条明确指出,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家事、家产往往是一名领导干部的作风、廉洁问题的“晴雨表”。掌握着公权力的领导干部,家事、家产等与公共事务相关的个人事项已是公共政治生活的一部分,理应向组织说清楚。应该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正成为正风反腐的重要一环,对领导干部产生着重要的纪律约束作用。

  “漏报”“错报”不是故意也会“触线”

  从实际情况看,现在需要填报的内容更细更实,比如,在“投资情况”方面,就增加了保险、银行理财的内容,类似“余额宝”“招财宝”“理财通”等投资产品也要填报。需要填写的表格也从以前的“几行”到现在的10页,许多人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容易出现不规范填写、错报、漏报等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由于非主观故意产生漏报、错报,也有可能触碰纪律红线。比如,夫妻关系紧张,配偶购买的房产或投资理财产品,领导干部本人由于不知晓而产生了漏报。对此,有些地方就规定,如果漏报房产面积累计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或漏报投资理财、经商办企等实际投资额超过10万元的,就将被认定是瞒报。而瞒报的结果不但“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还将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同时,领导干部填报完个人事项后需承诺:“所填的相关内容已与配偶、子女进行了认真核实”,这意味着“与配偶、子女沟通不够”,将不能成为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理由。

实际填报时,以下10个方面容易出错或漏报:1、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发生变化的,学龄前儿童、待业、退休及退休后再就业等情况均要如实反映;学生学校发生变化的民要如实填报。2、在企业入股实际未出资的,无论注册资本为实缴或认缴,都要如实报告,不得以“实际未出资”为由瞒报。3、正在办理离婚手续的,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婚姻状况应以填报日期当天在民政部门的登记情况为准。不能以此为借口,说对即将离婚的配偶情况不了解、不报告,更不能觉得难为情不向组织报告。4、子女正在国外读研的,不管年龄多大,只要是未婚子女不能实现经济独立、不能独立生活的,都应算作共同生活的子女,其房产、投资、理财等情况都应当如实报告。5、出国(境)证件交组织管理的,仍需如实、完整报告。少报告因私出国(境)证件1本或出国(境)1次即认定为瞒报。如果记不清证件或出国(境)等情况的,需要自己核对查实。6、与配偶之间财务独立的,即使已签署协议的,也应对配偶情况进行充分了解。无论是配偶婚前财产还是现有投资、理财、房产,都应当如实报告。7、凭印象估算房产面积的,不能嫌麻烦而凭印象估算。漏报、少报房产面积超过一定数额的,将认定为瞒报。8、股票账户委托他人操作的,不管是自己炒股还是交给别人操作,只要是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的股票、基金、期货、保险、银行短期理财产品、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等,都应当如实详尽地报告。9、持有股票较多、投资分散的,不能嫌麻烦,不能认为只选填几支数额较大的就可以了,每一支股票及其数额都要一一如实填报,漏报、少报超过一定数额的,将认定为瞒报。10、亲朋借配偶名字注册公司的,也应如实填报。抽查核实中,一旦发现涉及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将由执法执纪机关处理。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作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举措,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也执行得越来越严格,每位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站在对党忠诚、对组织负责、对自己负责的高度,认真、如实、按时填写个人事项申报表,决不能有任何应付或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