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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春节—— 既要杜绝节日腐败,也要保障正常福利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16-12-29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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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共有八条:扎实做好关心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帮扶救助工作,真正做到解民忧、暖民心;切实保障节日市场平稳运行,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统筹安排好春运工作,保证群众节日安全顺畅出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坚持勤俭文明过节,倡导良好社会风尚;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严防各类“节日腐败”;认真做好值守应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其中,第六条明确指出,“要组织好正常的党、团、工会活动,充分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第七条同时指出,“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对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隐形变异‘四风’问题严肃查处,及时通报曝光,持续形成震慑,坚决防止反弹”。根据《通知》要求,元旦、春节期间,各地各单位既要坚决杜绝各类“节日腐败”,也要充分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

那么,哪些属于正常的福利待遇呢?201473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2014128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又下发了《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慰问品必须为实物形式);“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同时,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还规定,工会经费使用上要做到“八不准”: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特别提醒广大党员干部,以下几件事是严令禁止的,千万不能碰到:违规用公款吃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用公款购买赠送贺年卡及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公车私用或“私车公养”;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综合新华社、人民日报发布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