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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310号建议答复的函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19-12-31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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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卫函〔2019〕92号

 

吴曦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建议》(第310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长期稳定的乡村医生培养补充机制,定期培养和补充村级卫生服务人才”的建议

  乡村医生是最能第一时间解决农村居民疾病的一支重要的医疗队伍。为推动人才服务基层,省卫生健康委不断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建设,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毕业后回原定向服务地服务一定年限。目前,已免费培养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3800名,每年吸引1000余名卫生人才服务基层。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每年继续实施550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不断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建设。

  在准入方面,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要求,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条件不具备的地区,要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具体办法。为缓解村医补充的问题,省卫生健康委自2016年以来均组织了全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考试,要求报考人员必须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经考试合格后发放统一印制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再由各地对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执业注册。经过近年来的考试,补充了一批合格村医,有效缓解了村卫生室缺人的问题。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将继续组织实施全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考试,不断补齐空白村医。

  二、关于“着力强化在职培训,提高乡村医生从业素质”的建议

  我省不断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机制。通过组织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国家规定的考试进入医学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优先安排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进入临床医师岗位的新录用人员接受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各地依托现有资源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等方式,强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提升从业素质。2018年启动实施了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全省培训285名骨干乡村医生、16793名乡村医生,同时对深度贫困地区实施了合格村医达标培训项目,培训了6980名合格村医。下一步,将继续实施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和深度贫困地区合格村医达标培训项目。

  三、关于“着力加强执业管理,全面提升乡村医生服务水平”的建议

  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和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省卫生健康委不断加强对村医的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要求各地定期对村医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村医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以及学习和培训情况,考核结果作为村医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重要依据。同时鼓励各地探索“乡聘村用”管理使用模式,乡镇卫生院可按规定择优考核招聘在村卫生室工作符合条件的执业(助理)医师,派驻到村卫生室服务。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将继续加强村医执业管理,推行乡聘村用管理使用模式。

  四、关于“着力逐步完善补偿机制,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工作待遇”的建议

  我省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历来十分重视,建立健全了乡村医生收入多渠道补偿机制。一是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定额补助和省财政补助0.45万元/个(对高海拔地区补助1万元/个),市县财政补助0.25万元/个,2018年省级财政共拨付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中央和省级资金4.85亿元。二是每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安排不低于40%的任务由村卫生室承担,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费。三是村卫生室按全省统一标准收取一般诊疗费,并全部由医保基金报销支付。四是按照政策要求落实各级财政补助、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补助等。目前,各地是在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基础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水平。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完善和实施乡村医生收入多渠道补偿机制,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使村卫生室“网底”功能得到更好发挥。

  五、关于“着力完善保障制度,解决乡村医生后顾之忧”的建议

  在养老方面,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建立了三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城乡居民,目前国家已明确不再针对特殊群体单独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74号)明确规定,市(州)和县级政府要支持和引导劳动年龄内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乡村医生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前,我省自贡、泸州、绵阳、巴中、成都等地已在全省率先出台了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鼓励乡村医生积极参加各种养老保险,特别是为年老村医按服务年限发放生活补助,促进了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的有效建立。我委已在全省范围内转发以上地区的经验做法,下一步,将要求各市(州)严格按照省政府的文件要求,尽快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机制。

  六、关于“着力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推进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的建议

  2011年,原卫生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川卫办发〔2011〕572号),明确了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工作内涵。乡村一体化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以乡镇为范围,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行“五统一、一独立”为基本内容的规范管理,即对规划设置、人员管理、业务工作、药械配置、绩效考核进行统一管理;村卫生室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按照乡村一体化管理要求,几年来,我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进一步加强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乡村医生购药、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签约服务、收费等进一步规范。二是通过培训指导,丰富了乡村医生基础医学知识,增强了全心全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服务意识,提高了处理常见病、多发病技能和辨别重病的能力。三是乡、村两级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定位得到加强,乡、村两级卫生资源重新科学配置、优化运行、协调发展。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的管理、指导、考核等从“面”到“线”,降低了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将继续完善推广乡村一体化服务。

  衷心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