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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066号提案的复函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23-06-20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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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卫函〔2023〕140号

吕状文委员:

您提出的《推动连锁诊所一体化经营的建议》(第1066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从制度层面放开“一所一人”施行范围

集团公司旗下设置连锁诊所,其中每一个诊所必须在当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即《营业执照》;在行政审批部门或卫生健康部门进行诊所备案,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后方可执业。最新《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并未要求诊所负责人必须注册在此诊所,因此集团公司某人可以作为一个或多个连锁诊所负责人,不存在一店一负责人障碍问题,也不存在一诊疗科目一负责人的情形。

二、关于对连锁诊所放开“统采、统购、统配送”的政策

集团公司没有取得《诊所备案凭证》,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尚不支持提案中所述“连锁诊所”对药品、医疗器械进行统一采购和配送。下一步,省药监局将加强关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积极争取国家层面政策支持,加强对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监管的工作指导和督促,切实保障诊所等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衷心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大力支持与关心!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