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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994号提案的复函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23-06-25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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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卫函〔2023〕122号

李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全省实行以居民身份证替代<老年人优待证>的建议》(第0994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或《老年人优待证》均可在我省享受相关优待

《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老年人凭身份证或者老年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惠。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或老年人优待证在全省范围内均能享受相关优待,老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求申办《老年人优待证》。

二、关于我省未取消《老年人优待证》办理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由于部分省(市、区)旅游景区要求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和《老年人优待证》才能享受相关优待,为更好地保障我省老年人赴省外旅游能够享受相关优待,我省暂未取消《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三、下一步打算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向公众和为老服务机构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让公众知晓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或《老年人优待证》均可享受相关优待。二是扩展优待领域。会同相关部门指导为老服务机构落实老年优待有关政策,确保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能享受相关优待。三是推进老年证电子证照试点应用工作。按照全国老龄办的统一部署,指导成都市开展老年证电子证照试点应用工作,让老年人更好地共享信息化发展成果。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