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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11510000MB1528691/2023-00008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2023-11-10
  • 发布日期: 2023-11-13
  • 文  号: 川卫规〔2023〕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川卫规〔2023〕7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监管方式,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四川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并经省卫生健康委2023年第9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符合本清单列明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不给予行政处罚,但要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加强指导,开展“回头看”,督促其整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本清单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四川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10日 

相关链接:(《四川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