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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管理的通知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17-08-16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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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卫办发〔2016〕199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医疗机构,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的要求,经研究,我委决定将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由审核调整为备案管理,取消省级限制类临床应用医疗技术备案管理,加强对国家级限制类医疗技术的重点管理,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由审核调整为备案管理

取消审核后,拟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管理办法》要求,经自我对照评估符合所规定条件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已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医疗机构应在2016年12月前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补交备案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后,统一向社会公告。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医疗卫生服务指导中心负责省卫生计生委注册医疗机构已建和拟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备案工作,登记备案后报省卫生计生委统一向社会公告。

2016年11月30日后,医疗机构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备案而开展基因扩增、基因芯片等医疗技术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原《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委托省医学会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工作的函》(川卫函〔2016〕221号)即日起废止。

二、取消省级限制类临床应用医疗技术备案管理

为推进适宜医疗技术下沉,扩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范围,使基层广大群众就医时获得更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取消25项省级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登记备案管理,由医疗机构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依法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强化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按照手术分级管理要求对医师进行手术授权并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技术评估与管理档案制度。

原《四川省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川卫办发〔2015〕231号)即日起废止。

三、加强临床应用医疗技术规范管理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和“公开、透明、可监督”的方针,为保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平稳衔接、有序过渡,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医疗质控信息化进程,持续提高医疗质量,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和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力量,加强对临床医疗技术应用管理和指导,确保医疗技术应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合理性,提升医疗技术应用水平,逐步达到同质化。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医疗卫生服务指导中心、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各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省卫生计生委注册医疗机构已建和拟建临床应用基因扩增实验室的备案、室间质评及其他医疗技术开展情况的监管。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加强辖区内医疗机构已建和拟建临床应用基因扩增实验室及其他医疗技术开展情况的监管。

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2016年12月10日前将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监管的相关工作情况上报我委。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委。

医政医管处联系人:张玉勋  刘莉

电话:028-86135761

邮箱:qhysdz@163.com

省医疗卫生服务中心联系人:江媛

电话:028-86137141

邮箱:14380528@qq.com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