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文件 > 政策文件

《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19-07-19 】 关闭

logo

  一、背景和目的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卫生健康领域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文件精神,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改委等九部门共同制定了本方案,继续巩固和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夯实我国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
  二、主要依据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第十二章“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有关内容。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
  3.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9〕1号)
  三、主要内容 
  本方案共分为七个部分,15项任务措施,并进行了部门责任分工。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强调基本药物的功能定位和政策实施后的预期目标。
  第二部分,切实保障生产供应。提出提高有效供给能力、完善采购配送机制、加强短缺预警应对等三项任务。鼓励四川企业参与国家生物医药合同研发和生产服务平台建设专项项目,切实发挥国家重大新药创制试点的示范作用。
  第三部分,全面配备国家基本药物。提出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等两项任务。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不再增补四川省补充药物目录;原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补充药物目录均不再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原则上不纳入省级辅助用药重点监控目录。对确实属于临床用药不合理问题突出的基本药物品种,在经专家充分论证后的基础上按程序纳入重点监控目录,保证临床合理用药。
  第四部分,保障临床优先使用。提出优化使用考核机制、建立优先使用激励机制、加强临床使用监测评价等三项任务。对国家基本药物使用占比考核进行精细化管理,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科学考核。允许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分别配备使用金额占比45%、35%以内的非基本药物(但必须是医保目录内药品),缓解基层药品供需结构性矛盾,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第五部分,降低群众药费负担。提出逐步提高实际保障水平、探索降低患者负担的有效方式等两项任务。明确基本药物按规定程序优先纳入医保药品目录,逐步提高基本药物保障水平,确保政策红利惠及群众。
  第六部分,提升质量安全水平。提出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等两项任务。要求医疗机构采购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的采购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同通用名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
  第七部分,强化组织保障。提出加强组织领导、监督评估、宣传引导等三项措施,落实有关部门和地方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确保制度建设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