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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和《四川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政策解读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20-01-07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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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第十次委务会审议通过,我委印发了《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和《四川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以下简称《规则》和《标准》),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今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要求坚决纠正“一刀切”式执法,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防止执法随意、标准不一等现象。此外,原省卫生计生委于2015年制发了《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和《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一批新的法规规章又陆续颁布实施,一些法律新赋予实施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需要进一步规范。为顺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并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后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所对应的110项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省卫生健康委承担的实际,根据《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我委决定对原《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和《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进行修订,以期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法治保障作出行业贡献。

二、起草依据

本《规则》和《标准》的主要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省地方性卫生健康法规和省政府规章。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规则》。新修订的《规则》基本保留了原2015年版本的体例和框架,结合卫生健康执法实践丰富完善了从轻、一般、从重等3个裁量阶次适用的具体情形。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对不予处罚的情形,包括对属于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不予处罚的情形进行了明确。为便于行政权力规范运行,《规则》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标准录入行政职权目录,并在相关行政执法文书中载明。

(二)关于《标准》。按照《规则》规定,为便于基层卫生行政执法,不同于2015年版本仅对存在自由裁量空间的处罚权力进行规定的做法,本《标准》对梳理出来的现行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331项行政处罚权力逐一进行了裁量,并明确了具体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适用情形和裁量标准。此外,鉴于目前卫生健康行政强制权力仅10项,且有专门的《行政强制法》予以规范和调整,故本《标准》按照《规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再逐一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