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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单采血浆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20-03-04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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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2017年8月,我委印发了《四川省单采血浆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近两年,我省单采血浆工作稳步推进,采浆人次和采浆量大幅提升。同时,省委省政府在《“健康四川2030规划纲要”》中作出生物制药领域重点发展血液制品、新型疫苗等的重大战略部署,对当前及今后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疾病的传播,强化原料血浆和血液制品质量安全,维护献浆员健康权益,推动我省血液制品产业加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对原试行办法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技术操作规程》《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和《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办法总则。规定了本办法中单采血浆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含义。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及监管原则和执行机构等。
   (二)记分标准。根据单采血浆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不良记分共分10分、6分、4分、2分、1分五个档次,其中10分为最严重档次,其余依分值递减。明确了各项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标准。
   (三)记分管理。明确了单采血浆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方式、记分周期,记分通知和申辩机制,以及不同累积记分的处理措施等。
    四、施行时间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0年4月5日起施行。原2017年7月8日公布的《四川省单采血浆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发〔2017〕103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单采血浆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