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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解读

阅读量: 【发布日期:2021-01-12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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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4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要求各级政府要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2020年1月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1号),文件明确要求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制度。为确保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精神落到实处,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特印发《四川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以方便托育机构知晓登记、备案流程、受理单位及相关材料清单等,着力营造良好的政府服务环境。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第一条明确了制定依据。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托育机构的注册登记部门: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向县级以上民政或行政审批登记机构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第三条对托育机构登记名称和服务内容提出了要求,登记名称中原则上应包含“托育”字样,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应当明确托育机构服务内容。第四条规定了登记部门和备案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做好信息推送,加强业务协同。第五条明确了托育机构举办主体。第六条明确了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为托育机构备案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并规定了所需材料,即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托育机构场地证明;托育机构工作人员资格证明,考虑到婴幼儿身体、语言、情感等方面发展的特殊性,要求托育机构从业者须出示身体健康检查、心理健康检查(测评)合格的相关证明;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七条规定了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备案,同时按有关规定开展情况核实,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如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引导托育机构加强自律、规范运营。第八条明确了托育机构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第九条,对托育机构需终止服务的,应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向登记机关申办注销登记后,向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第十条规定卫生健康、机构编制、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做好有关信息公示,开展咨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四川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自2020年12月6日起施行,对指导各地做好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备案登记、信息公示等制度,加强托育机构监督管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四川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